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9日x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基础建设需要,对东至x林业学校、西至x镇、南至x高速公路、北至301国道以北1000米区域征收,原告高某某1所有的位于x市××区以北房屋在征收范围内。x市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单位为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201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安置协议五份(编号分别为:201507747、201507752、201507753、201507754、201507876),约定:
补偿安置形式为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位于x市××区市(建筑面积75.75平方米)、x市陆运物流服务中心小区2号楼16号门市(建筑面积65+65平方米)、x市陆运物流服务中心小区4号楼2号门市(建筑面积75+75平方米)、x市陆运物流服务中心小区4号楼3号门市(建筑面积75+75平方米)、x市陆运物流服务中心小区4号楼4号门市(建筑面积75+75平方米);
依照五份协议内容,双方结算时被告应分别支付原告人民币181994元、129294元、62780元、61574元;原告应支付被告人民币42796元;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前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原告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31日止;逾期未回迁,被告支付原告双倍临时过渡补助费。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但被告未能按约定交付置换房屋。
二、原告观点
2015年10月31日,被告以棚户区改造为由将原告房屋拆迁,与原告签订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分别为201507747、201507752、201507753、201507754、201507876),约定2016年11月30日交付房屋。现被告未履行协议按期交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
三、原告证据
1.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房屋征收结算表各五份;房屋过渡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详细清单一份,证明依照协议被告应给付原告双倍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被告观点
2015年10月31日,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答辩人与高某某1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为陆运物流服务中心4号楼1号门市(面积150平方米)、2号楼16号门市(130平方米)、2号楼17号门市(130平方米)、4号楼2号门市(150平方米)、4号楼3号门市(150平方米)、4号楼4号门市(150平方米)。
答辩人已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货币补偿款435,642元,按照协议约定,逾期不能回迁的,按照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补助费2倍予以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共计36个月,共涉及双倍过渡费461016.00元,与原告起诉金额不符。
协议中第五条违约责任部分对停产停业损失费未作约定且原告所诉要求被告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280000元,按原协议计算金额,应为265536元。原告选择x市陆运物流服务中心房源时,与开发企业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房地产)签订协议书,有x房地产负责人的签名盖章。
在双方自愿情况下,原告选择x市陆运物流服务中心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屋,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答辩人已要求x房地产承诺交房日期,x房地产承诺2019年9月末交房,但至今仍未能交付。2019年8月26日,答辩人再次以书面形式要求x房地产确认施工程度及确切交房时间,其公司负责人称2020年5月左右交付并答应出具书面承诺文件,但催促时该企业不再接电话。
答辩人也想积极履行协议内容,但答辩人并无能力强制交房。答辩人曾与x房地产沟通如果交付不了房屋,答辩人将上报x市政府想办法为被征收人调换房源或者改为货币补偿,但其不同意。此区域共14户被征收户,涉及补偿金额巨大,且x市政府已支付x房地产团购补偿款4030000元,垫付过渡费370000余元。如果改为货币补偿,需要求退回此款,因此答辩人认为此案需追加x房地产为共同被告。
五、被告证据
1.货币补偿资金领取明细一份,证明被告积极履行协议约定已向原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
2.关于x市陆运物流服务中心返迁户详细说明、关于确认陆运物流服务中心交房日期的函、被告账户拨付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款、垫付过渡费票据、房源确认单、高某某1与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各一份,证明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出具书面文件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
被告已向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款1650000元,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款2380000元,因该公司到期未能交付房屋,被告代替该公司支付370000余元过渡费;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确认单,亦能够证明该公司知晓并同意给原告提供房源事实。
六、庭审意见
被告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与原告高某某1协商一致后签订x市房屋与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协议约定过渡期限至2016年11月31日,但至今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被告迟延履行合同行为产生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双倍临时过渡补助费461016元[(25180÷13) + (31201÷13) + (20046÷13) + (4110÷13) + (2702÷13)]36个月2倍)],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予以确认。
因原、被告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时仅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为被告按协议约定临时过渡补助费的2倍向原告给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一项未作约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停产停业损失费264564元,本院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高某某1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临时过渡补助费46101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