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确定工会权利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自治组织,闽西地区工会组织的建立甚至早于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创建。1929年3月,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四军首次入闽,长汀县总工会随后正式成立。当时工会不仅是社会组织,而且还要领导工人运动,毛泽东、刘少奇、陈云等中央领导都曾亲自指导闽西苏区开展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
1930年3月25号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会法草案》,是闽西苏区第一部关于工会的正式法律文件。该文件共四条,第一条规定:“凡参加劳动者得加入工会”。第二条列举了不得加入工会的四类人,分别是:“利用资本雇佣工人劳动者”;“自己同样做工同时雇佣工人劳动者”;“经理人总管全盘营业者”;“经工会宣布为工贼者”。除“工贼”外,其他三类人都直接或间接与工人存在雇佣关系,工会作为工人自治组织当然不会允许他们加入。
《工会法草案》第三条为“加入工会之工人,须服从工会决议案”,第四条指出:“各地工人按照职业区别组织工会”。到1930年7月,长汀县总工会就陆续组建了纸业、店员、木船、手工业、雇农、苦力、纺织等8个基层工会。
积极发挥工会作用
《工会法草案》只有简单的四则条文,没有涉及工会内部具体的组织架构。在革命斗争如火如荼的闽西革命根据地,亟需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对工会进行更为系统的规范。1930年7月15日颁布的《工会组织法》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诞生的,在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有关工会的立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
闽北分区总工会证章
《工会组织法》分为十章,共43条,对各级工会的内部组成和分工做了详细规定。以县级工会组织为例,其内部设有执委会,执委会推选产生常委会,内设一人为委员长。各级工会按照一定的等级和秩序组建起来,形成了一个个有组织、有纪律的革命团体。
工会袖标
《工会组织法》第八章则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工会和苏维埃政府的关系,规定:“工会是巩固苏维埃的中心组织”“各级工会应受各级苏维埃指挥”等。
《工会组织法》第九章为“工人纠察队”,指出工人纠察队是工会自己的武装力量,“凡工会会员除老弱残废外,概加入工会纠察队受军事训练参加武装斗争。”在工人纠察队中也设立政治委员,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于工人纠察队这支特殊武装力量的重视。
工会布告
在法规制度的保驾护航下,闽西苏区的工会组织发展十分迅速。1932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全省职工代表大会,宣布成立福建省职工联合会,地址位于长汀城关水东街张家祠。至此,全省各县工会会员人数达到11200多人。省工联领导各县各行业工会积极发展苏维埃经济,组建工人纠察队协助红军消灭地方反动民团,组织河流游击队武装保护航运畅通,为粉碎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作出巨大贡献。
福建省职工联合会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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