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尤其是对房屋的征收过程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有时候,政府拆迁部门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某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某某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只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才可以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而本案是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作出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的决定直接粘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不合法;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即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是王某某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应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
行政诉讼具有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行政执法程序不仅是规范政府履行行政职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政府为了提高征拆效率,节省补偿费用,进而将被拆迁房屋认定为“危房”,强制拆迁,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自己的房屋被“强拆”,可以联系蓝秦律师,我们为您制定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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