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地一位网友介绍,家人今年三月生的二胎,社保局说生育津贴政策改了,只有7000多,而家人的同事是去年12月生的二胎,当时领取的生育津贴有两万多。
市医疗保障局回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的要求,惠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的生育保障自2021年10月1日零时起按该规定执行。执行新《规定》后我市生育津贴计算将做调整,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生育假期间工资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影响职工生育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根据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调整生育津贴计算并不影响职工生育假期间工资的计算。也就是说,无论生育津贴调高了还是调低了,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
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对我市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进行调整,体现了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惠府〔2021〕1号于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惠州生育津贴执行当时作为全国生育保障试点城市时的政策,计发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生育津贴平均水平。按照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惠府〔2021〕1号规范了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调整为“按照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参加住院医保的或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参保人按照其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
该《办法》修订时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征求意见,已在市政府网站、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参加,充分听取有关意见建议。文件印发后已在市政府网站、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主动公开,并作出政策解读。
三、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依据此规定我市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有微整。按照新《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与10月1日前的计发基数相比,仅是把“月平均缴费基数”的表述调整为“月平均缴费工资”,仍然是待遇与缴费挂钩,“10月1日后把基数调整回1月13日前的标准”属于误解。
用人单位如未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或未补足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造成职工利益受到损害,请向人社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按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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