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简单来说就是可以无效别人的专利,让这个专利失效,那么就可以随意使用这个专利产品了,就不会算是侵权了。
专利权的无效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项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理由和证据成立,公告宣告该授予的专利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其实,这个观点有些拗口,但是又实实在在的出现在我国专利保护的相关规定中。
所谓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之后,因为某种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该专利权无效。
这个制度的设计确实存在矛盾和利弊。
江苏通领科技在这个制度的设计下深受其害,苦不堪言,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8年12月25日,通领科技在南京起诉浙江公牛集团专利侵权,之后8个月内几乎每周都收到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通知书,有 12 位来自七个不同省市的自然人分别起诉通领38件专利无效。
事后,经过通领科技远赴实地认真核实12位专利无效申请人大部分都是农村家庭主妇,只有小学文化或文盲,家庭经济都不富裕。而通领科技的专利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他们平均委托无效案件都达 3 件以上,有两位甚至委托 5 件无效案件。不计算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官司费用,光按每件 4 万元计算专利无效的审理基本费用,他们都需要交纳费用至少 10 万元以上,甚至高达 20 万元费用。
12位专利无效申请完全符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项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但是知识产权专利局和知识产权法院从来没有设身处地的反思和质疑一下,这12位专利无效申请为什么要申请和他们毫无关系的通领科技专利产品?
可以说,这些专利无效诉讼人单单经济支付能力就存在质疑。即便这些人出钱打官司赢了,无论付出的官司费用有多少,是无法收回的,并不符合这十二位原告的自身利益。也就是说这是12位起诉通领科技专利无效的自然人如果不是充当别人的“打手”充当关联企业公牛集团的“托”他们是不可能做这种得不偿失的事,如果不是公牛集团付出一定的报酬“借刀杀人”让这些人缠诉通领科技也不会出现这种匪夷所思的现象。
专利无效宣告的背后是看不见的侵权和专利技术掠夺,这不是“任何人”参与的理由,背后有看不见的一双手,背后有看不见的利益团体在参与专利技术的巧取豪夺,而这12位自然人起诉通领科技不约而同选择了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中大部分专利均与浙江公牛集团现有产品有关。蹊跷的是,通领科技被迫应诉,按每件专利无效案收费4万元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万。为何12位原告均选择了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为何涉诉专利均与公牛集团有关?
专利无效申诉和宣告,依然成为公牛集团侵权的借口,这意味着专利权无效制度是存在严重的弊端,成为侵权者掠夺他人技术的“法理依据”,凡事有利必有弊。一项制度也一样,在落在纸面上的那一瞬间,就意味着已经存在着漏洞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制度的存在,使本来不应该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最终归于无效,但是也可能使合法有效的专利权面临着被宣告无效的危险。
毕竟,在所有被授予的专利权中,合法有效的专利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专利无效制度的存在,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某项专利权无效。这就使得合法的专利权人面临本不应该承受的损失。而且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就可以请求无效宣告,而没有一个具体的期限限制。这意味着专利权在整个保护期内都处于一种不肯定、不稳定的状态中。
但是,通领科技相关专利产品,每一个专利交给专利局的费用是1.8万元每年,所涉2个专利12年交了43万元,在交钱维护专利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专利局审理部以“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作出宣告涉案两件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这不是自说自话,自己打脸吗?交了12年的知识产权保护费,12年期间你都没有说过“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12年后公牛集团找人一申诉,你立马审理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这不是典型的“靠山吃山”吗?
一项专利授予后,任何人可以在10多年后,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而无效宣告的请求一旦提出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重新翻出来审查,而且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推翻此前的认定,这专利认定完全像是“按需分配”,专利无效宣告存在的弊端对于原来的专利权人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们也许会说,宣告无效,就意味着原来的权利人没有权利了呀。但是这只是一个问题反复,没有解释任何意义。不妨追问,没有权利对于原来的权利人意味着什么?他会有哪些方面的利益损失?自己辛辛苦苦维护的专利怎么这么容易一击即破?这对原专利人的损失和伤害到底有多大,谁来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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