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自由和尊严等人身权利,没有人可以侵犯,即便是父母、哪怕是国家也无权干预,与年龄无关,与养育之恩无关,更与能换多少钱无关。
为什么精神损害赔偿总是存在争议,一方面精神到物质的变化难以量化,另外一方面量化后可能会低估人的关乎人格和精神价值,像欧美高额的精神损失费就一定好嘛?尽管能给被侵权人不少补偿,但是不是给了富人作恶的机会呢。
当代刑罚中,剥夺生命最为至高刑,其次是剥夺人的自由,至于罚金则排在后面,这也说明了法律对人身权利的评价,在国家和法治层面,对个人的尊重始终放在首位,所以包括婚姻自由、人身自由等权利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只要是你不愿意的,没有人可以强迫你。
从人格尊严和价值的角度来说,有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不需要掌握,只要记住这个原则就行了,结婚年龄、彩礼处理、抚养义务等等这些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都在向“每个人都能独立自主自由自在活下去”而努力,以各种理由阻碍这个目标实现的人,不是在与某个人对抗,而是和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价值对抗。
父母强迫未成年孩子结婚违不违法?
答案显而易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婚姻保护、民法典里婚姻家庭编的婚姻自由、婚姻登记条例的基本程序、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利的侵权等等都已经违反。
但这些都不是重点,我们关注、关心的是调解结束的事情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在刑法发挥作用的范围里?这就要从两家大人当初商量开始查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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