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4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向春、张燕、陈金哲、慕永赢与陈彦蓉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陈彦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彦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彦蓉,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天桥村新滩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70529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彦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彦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彦蓉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8787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姚国振与高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成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成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成军,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贾塬村高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81631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成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成军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成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3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吕志财与孙兴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兴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兴玲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兴玲,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耿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120529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兴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兴玲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兴玲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宽峰、郭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宽峰、郭彩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宽峰、郭彩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宽峰,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刘台村韩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7270076。
被执行人郭彩红,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县环城镇刘台村韩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415008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宽峰、郭彩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宽峰、郭彩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宽峰、郭彩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230.89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卫平与李宝琴、李红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宝琴、李红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宝琴、李红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宝琴,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龙柏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5203943。
被执行人李红果,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人,农民,现住宁夏青铜峡市小坝郑英伦庄园35号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5100327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宝琴、李红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宝琴、李红果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宝琴、李红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54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招民与许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述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述贵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述贵,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熊家掌村陈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12327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述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述贵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述贵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28158.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沛杰、黄鹏与龚平娃劳务合同纠纷、徐东升与龚平娃租赁合同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龚平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平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龚平娃,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许家掌村龚家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2212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龚平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龚平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龚平娃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0676.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董红喜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董红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红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红喜,男,汉族,1998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郜家庄村郜庄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8021227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红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红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红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35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林茂虎与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权,男,汉族,1960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贾塬村林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0012731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林权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林权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182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沈文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文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文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文喜,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村都家塬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河对坡。身份证号:6228221981041000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文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文喜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文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9833.9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黄文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文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文磊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文磊,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228221979111709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文磊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文磊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文磊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4914.6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鹏奎与吕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小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小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小勇,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张庄行政村前吕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20927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小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吕小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吕小勇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0019.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66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建会与李娜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娜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进行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娜娜,女,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石立庙村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2282119920306044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娜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娜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娜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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