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王春诉合肥蜀山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174号],蜀山区政府于2015年12月13日在征收现场张贴了公告,公告载明了涉案征收决定的文号、征收范围、征收实施主体、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同时载明了被征收人如不服该征收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相应期限。该公告期满日为2016年1月11日。再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王春2016年7月5日在另案征收公告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和2016年7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驳回其起诉。
法院观点:
政府对土地的征收而张贴发布的征收公告在性质上属于对征收土地决定的法定送达方式,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为征收决定向被征收人送达之时,自此应起算起诉期限。在征收公告上没有载明何时公告期满的情况下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征收公告并没有载明公告期限,所谓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15年12月13日—2016年1月11日),是征收搬迁期限并非公告送达期限,本案征收公告张贴之日为2015年12月13日,满10个工作日为2015年12月25日,即2015年12月25日为王春知道该征收决定之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春的起诉日期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律师建议:
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的征收公告只是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很多情况下并未载明公告期限。当我们看到土地房屋征收公告时,应当及时关注征收公告张贴之日和确定期限,从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我们会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影响自己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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