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与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百盛购物中心B栋一楼内的某品牌电子雾化器体验店。
在现场,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两个方面对当事人龚某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一是现场检索当事人的销售记录电子档案。二是对龚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的电子雾化器化验店的销售情况、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金额进行了查询取证。
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取证,“无证经营”违法事实确凿。当事人供认未申请营业执照,于2020年11月18日在南昌市中山路百盛购物中心B座负一楼开始经营品牌电子雾化器体验店。
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的营业额为410685.6元,收购价为307437.86元。违法所得:103247.74元。
2021年10月20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涉嫌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电子雾化器体验店违法行为。
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1年本)》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处罚裁量标准 ,龚被罚款: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3247.74元; 3、处以罚款2999元。上述罚款和没收金额为106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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