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男子为了强奸,开车撞死夫妻二人!”广西贵港检察院公布一起令人发指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年仅26岁男子从广东驾车返回广西后,在路上开车游荡时,遂产生了寻找落单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后其发现被害人余某、陆某夫妇骑电动车经过时,便驾车将余某、陆某夫妇的电动车撞倒,后致使余某、陆某夫妇摔倒在地。
莫某将受伤的陆某抱上其车后排,便逃离现场,在驾车逃离过程中,莫某发现陆某已停止呼吸。而后,莫某在车内对陆某实施了奸淫,事后,莫某便将陆某丢弃在路边,开车逃离。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莫某将其所驾车辆烧毁。后经鉴定,陆某系摔跌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余某系摔跌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心脏挫伤而死亡。作案后,莫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目前,莫某已被起诉。(来源:澎湃新闻、中国检察网)
以案说法:
丧心病狂!莫某为了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竟然驾车直接撞倒正在行驶的电动车,并导致电动车上的夫妻2人重重摔倒在地后,受伤死亡。莫某的行为令人发指,主观恶意极深,必须从重处罚。
虽然本案表面上看,系一起“交通肇事”,但实际上,莫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即莫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而其却放任、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并导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莫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为什么本案莫某奸淫陆某,不以强奸罪追责呢?
根据起诉书披露的案情显示,本案莫某在对陆某实施奸淫前,已经发现陆某停止呼吸,即陆某已经死亡。而这一点,在法医鉴定报告上,也予以证实。因此,莫某奸淫陆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但是,对于侮辱尸体的行为,刑法也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02条规定,有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莫某同时犯下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本案莫某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所造成的后果与社会影响等情节,个人认为,就算莫某系主动投案,也难逃被判处死刑的结果。
最后,提醒大家对法律,要时刻怀有敬畏之心。因为只有遵纪守法,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本案莫某作案前的动机,就已经系其目无法纪的表现,因此其才会做出后续丧心病狂行为。而我们,应当引以为戒,做个守法公民!
对于莫某的行为,你怎么看?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