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三大队巡查至柑园北路时发现某肉档将污水排放至人行道上,既影响市容,也影响路人通行。
城管执法队员对商铺负责人潘某乱倒污水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清理。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三)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第五十三条(一)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端州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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