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张小莉与同事田某确定恋爱关系后,认识军人岳某,两人迅速办理结婚登记。后因为家庭矛盾商定离婚,但耽搁未办理。此后张小莉与田某重新恋爱并以夫妻关系同居生下男孩。岳某得知此事便索要17万得手,因继续索要被拒绝,他以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将两人举报,调查期间,张小莉答应岳某再给24万两人调解离婚。张小莉则构成重婚罪,但不予起诉。(来源九派新闻)
#法仪说法#
张小莉的处境挺尴尬的,和田某恋爱期间,却和军人岳某登记结婚,军人身份不同于一般人,作为岳某的妻子,在夫妻关系期间,虽然和岳某准备离婚,但只要没办理离婚手续,他和田某旧情复燃同居生子,这就属于对军人岳某配偶权利的侵犯。
这是因为此,法律才认为张小莉构成了重婚罪。其实按照法律对重婚罪的规定,不仅是张小莉,田某也是构成重婚罪的。虽然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但刑法对同居关系的事实婚姻已经做出了规定。
对于像张小莉这样的已婚者,同时维持和军人丈夫的法律婚姻,也保持和田某的事实婚姻。而作为相婚者的田某,在明知道张小莉已婚还没有离婚而和她保持同居的事实婚姻状态,两人的行为都属于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侵犯,都是属于重婚罪的。
除此之外,因为岳某具有军人的特殊身份,而张小莉也尚未和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之下,田某明知道张小莉是现役军人岳某的妻子,而和她保持同居关系,这种行为也是属于破坏军婚罪的表现。当然如果田某只是和张小莉通奸,没有同居那就不构成本罪,但事实两人同居生子。因此田某还构成破坏军婚罪。
至于张小莉在法律上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尽管她确实是对婚姻造成破坏,但法律上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与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人,军人配偶不属于犯罪主体。
所以,张小莉构成重婚罪,但因为危害不大,两人很就想离婚,危害不大,显著轻微,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而田某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重婚罪可以不起诉,但破坏军婚是铁板钉钉,一般处3年以下。
至于网友说的岳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张小莉几十万的犯罪,个人觉得不构成,因为他此前只是要钱,并没有以举报两人犯罪相威胁,只是二次要钱未果的情况下直接报警,而后续得到的24万则属于离婚补偿协议金,自愿的协议更不会被制裁。
军人不容挑战,这是所有人的底线,更是法律制定这个规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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