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1.信托公司业务种类
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广,如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本身
(2)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2)管理方式: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
投资限制
(1)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银行合作产品的限制(见上文)
(3)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等;
(4)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5)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6)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7)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8)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9)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10)集合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信托分类
3.1资金端分类:单一信托、集合信托
3.2项目端分类
3.2.1债权型-信托贷款
3.2.2股权型-真实股权型、名股实债
3.2.3收益权型-普通受益权、结构化受益权
3.3结构化信托及信托收益权的拆分转让
3.3.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3.3.2集合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限制目的:防止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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