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2002********,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抚宁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4日20时30分许,在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道与环海路交叉口秦海谣饭店门口,被告人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故意将秦海谣饭店门口东侧塑料广告灯箱点燃后离开现场,造成长2.5米、高1米的广告灯箱被烧毁,后火势被消防救援人员扑灭。经现场勘查,被点燃广告灯箱左右紧邻其他塑料广告牌,被点燃广告灯箱后侧有电线与饭店相连,二楼为饭店包间,木质地板、木质桌椅,三楼为旅店住房,屋内有床、被褥、木质家具。距离后排房屋1.9米,距离上方木质结构房屋外延1.65米。经鉴定,案发时刘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私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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