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和女朋友发生性关系,两个朋友知道后,也要参与,男子居然同意了,其中一个朋友和女子发生性关系,一人观看,一人拍摄。男子和其中一个朋友为高中学生。
纪某某和程某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3月14日23时许,二人在纪某某出租屋喝酒,喝着喝着,纪某某给程某某说,我晚上想和我的女朋友余某甲发生性关系,程某某一听,自己正好也想找个女人呢。这时候,尹某某给程某某打电话,也要来喝酒。
纪某某和程某某二人一商量,纪某某去接女朋友余某甲,程某某去接尹某某。尹某某根据纪某某微信要求购买了3个避孕套,几人回到出租屋,余某甲进了卧室。
纪某某、程某某和尹某某商量将余某甲灌醉后三人与余某甲发生性关系,纪某某也表示同意。
于是,几人购买啤酒后,开始邀请余某甲一起喝酒,三人蓄意对余某甲灌酒,直至将余某甲灌醉,纪某某将余某甲扶到卧室床上躺着。
这时候三人再次商量并决定,先由纪某某到卧室哄余某甲发生性关系,待其睡着后,再由纪某某给尹某某、程某某发信息,尹某某、程某某再进去先后与余某甲发生性关系。
次日凌晨3时许,纪某某进入卧室将喝醉的余某甲内衣裤脱下,并脱掉自己的内衣后对余某甲进行抚摸,而没有和余某甲发生性关系。
一段时间后,纪某某给尹某某发信息,尹某某、程某某进入卧室,趁余某甲熟睡之机,尹某某强行与余某甲发生性关系,而纪某某则躺在床上观看,程某某在床边用手机进行拍摄,余某甲被弄醒后,发现系尹某某对其性侵而哭闹并与纪某某发生争执,而尹某某、程某某则逃出卧室,直到凌晨6点离开纪某某出租屋。
本案的法律问题,纪某某、尹某某、程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该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纪某某、尹某某、程某某均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纪某某、尹某某、程某某三人将余某甲灌醉后,由尹某某对不省人事的余某甲实施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纪某某和余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纪某某脱掉醉酒的余某甲的内衣裤,准备和余某甲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事后,余某甲对纪某某的这种行为并不反对的话,纪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余某甲予以反对的话,纪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程某某事先也已经商量好,要和纪某某、尹某某三人一起和醉酒的余某甲发生性关系,因为余某甲醒来,而没有发生,程某某属于强奸罪的犯罪预备阶段。
纪某某同时还构成尹某某、程某某强奸余某甲的帮助犯,三人均构成强奸罪。
尹某某和纪某某原来均系高中学生,本来都有着大好的人生前途,却因强奸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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