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
不仅会给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失,
还会影响水域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
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
将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近日,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人民法院、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邛崃市人民法院、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组织召开了
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执行增殖放流现场会,
放流1.56万尾鲤鱼鱼苗入南河,
以修复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案件回顾
据了解,2021年2月,被告人范某携带捕鱼装置(逆变器和电瓶)划船在邛崃市临邛街道葫芦湾附近河段内捕鱼,被邛崃市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经调查,范某捕获的渔获物6115克,总价值为146.76元,电鱼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5870.4元。
范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在天然河流内捕捞水产品,其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受损,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8月12日经开庭审理,被告人范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在邛崃南河葫芦湾河段增殖放流价值6457.44元鱼苗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此次现场会通过惩教相结合的方式,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政策,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起到“处置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宣传教育作用,全面深入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共同守护邛崃水生生态资源。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部门联动,压紧压实地方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警示教育,严打非法捕捞、违规垂钓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依靠和发动群众,打好一场全民“禁捕战”。
十年禁捕知识你需要了解!
禁捕范围为全市天然水域,禁捕时间从2020年9月1日起,暂定10年。
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内开展除娱乐性垂钓外的所有捕捞活动;禁捕期间,对渔业资源开展调查、人工苗种繁育研究等科研工作时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事项专项管理。
每年的鱼类繁殖季节3月1日—6月30日禁止一切垂钓行为(包括娱乐性游钓)。
对于从事娱乐性游钓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一线多钩、多线多钩、锚杆、串钓、爆炸钩、翻板钩、滚钩、笼子钩、鱼枪和弓弩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舶、排筏、轮胎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毒饵、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渔获物禁止进行交易。
违反以上规定的均视同非法捕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
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
是一项造福子孙、惠泽后世的善举,
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携手
共守十年之约,
见证未来更美好的邛崃!
总编 | 简洁 审核 | 蔡骏
校对 | 李川 编辑 | 何婷
来源 | 邛崃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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