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近由于商标违法侵权的事情,可以说是从“逍遥镇”到“潼关肉夹馍”,已经闹得沸沸扬扬,让人觉得太过无耻了。一个乡镇和县城的地名,被某些人以协会集体的名义注册,从而剥夺了大部分小商贩的利益来不劳而获收取费用,本身就是滑天下之大稽的行为。
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最近有人连“眼镜”两个字都成为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不允许其他店主使用了。11月22日,云南昆明多家“眼镜”店主找到记者爆料称,他们从今年9月份到11月份,陆续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都是因为店铺使用了“眼镜”两个字。
那么,为什么在店铺招牌上使用“眼镜”两个字就会成为被告呢,这些店主如果都是开眼镜店的老板,连“眼镜”两个字都不能使用了吗?事实证明这些店主都是搞餐饮的,并不是卖眼镜的,可以得知原告是有备而来,趁机敲诈一笔钱财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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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南云贵川地区,“眼镜”两个字多用来指戴眼镜的人,所以一些搞小吃和餐饮的店主,如果自己是佩戴眼镜的人,都喜欢给自己的店铺取一个有识别性的店名,所以就有了“胖眼镜”“黄瓜营眼镜烧烤”等店名。
其中一名店主唐师傅对记者说,自己是今年9月28号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说是他家的店铺商标侵权了,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理由就是店内带有“眼镜”等相同或近视标志,在宣传和提供服务的时候使用。
但是,记者明明可以看到唐先生本身就是一个戴眼镜的人,难道自己开一家店铺,还能因为别人注册“眼镜”之后,就不能使用了吗?是不是以后自己戴眼镜都得通过对方同意,才可以开店呢?
另一名戴眼镜的白大姐也对记者诉苦说,我们在穿金路来了十一年,老顾客来吃都是叫“眼镜”一直没有改,如今自己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不得不说有点太荒唐和可笑了。
还有一位张师傅也是戴着一副眼镜,找到记者非常生气地说自己黄瓜营的店铺,是2017年注册的,注册名字就叫“黄瓜营眼镜烧烤”,结果张师傅也被对方给告了。可见这个原告真的挺把自己当回事,完全就是想搞垄断经营坐收渔利。
这些“眼镜”店的主人告诉记者,除了昆明这些店铺成为被告之外,全国各地的“眼镜”店名都是一些小店,每一家都被追过赔偿。而商标注册者就通过“维权”来谋取利益,可恶是用心险恶啊。
记者经过了解得知,把“眼镜”两个字注册之后全国各地维权的原告,是宁夏银川的一位叫包某彦的人。原告称自己是第1394777号“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包括快餐厅、餐馆,商标专用权。
其实,云南昆明这六家“眼镜”店的老板,并不是首次被追究侵权的人,早在去年昆明一家“靓眼镜酸辣粉”的店铺主人李先生,就遭到了原告的追究维权,也被以同样的理由索赔5万元。之后,法院审理判决李先生赔偿原告包某彦5000元。
而更可笑的是其中一家“黄瓜营眼镜烧烤店”的老板,人家已经注册开店23年了,“胖眼镜”海鲜烧烤店也经营了13年,都成了宁夏银川包某彦的被告,人家怎么会信服他呢?
面对如今这么多打着“知识产权维权”的名义,恶意注册商标用来敛财和牟取利益的协会和个人,让很多网友纷纷呼吁,如果国家再不对此类恶意维权索赔注册商标的人予以严惩,那么整个社会从业者都无法陷入正常的轨道了。
江苏徐州一位网友称,逍遥镇,潼关,还有花花牛,现在又出了个眼镜,不知道下次又是什么,我得赶紧去注册“烧烤”两个字,然后全国起诉做烧烤的,这才是生财有道啊。
河北廊坊一位网友称,你说我注册一个“身份证”商标,是不是全国使用身份证的人,每个人都可以索赔一元钱,那样我就可以成为亿万富翁了。
让很多网友百思不得其解的还有,这些所谓的律师帮助原告维权,不能因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有“眼镜”两个字,就把所有注册商标的“黄瓜营眼镜烧烤”“胖眼睛海鲜烧烤”都告上法庭。人家的注册商标字样和标志,也不可能和原告的一模一样啊。
之所以某些原告会维权成功,一个是原告本人恶意注册,另一个就是律师成了帮凶,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来合伙敛财,这才是整个社会陷入商标维权闹剧的根本原因。面对这种有文化的流氓,应该处以严厉的处罚。
根据天眼查出,原告维权的包某彦名下有一家烧烤店,名为银川市金凤区纪眼镜烧烤店,成立于2019年7月2日。包某彦分别于1998年9月29日、2018年2月7日、2019年8月13日申请注册“眼镜”商标,多次被申请驳回再不予受理,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5月7日至2030年5月6日,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由此可以看出来原告本人包某彦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早就有了注册“眼镜”商标维权敛财的意识,所以才多次恶意抢注商标,之后为了掩人耳目在2019年开了一家眼镜烧烤店,以此来向多家烧烤店实施维权敛财的计划。
如果说一个人先恶意注册了商标,然后再四处维权来获取自己开店的资金,这真的是一个一本万利的好办法。今后,又会有多少人会照猫画虎,按照这种“知识产权维权”的堂皇名义,来到处敛财收刮民脂民膏呢?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董先生说:商标是个醒目的标识,具有显著性,“眼镜”两个字缺乏显著特征,显著性不强法律保护范围也是很窄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的店铺使用带有‘眼镜’二字早于原告申请商标的时间,被告可以以在先使用权作不侵权抗辩。
大家对于这种“眼镜”商标维权有什么想说的,欢迎跟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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