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停车场保安捅死奔驰车主的案件已经发酵了一段时间了,每个人观察这件事的角度不一样,有人觉得做人要和气,有人说要尊重底层人。作为一个律师,今天要对这件事发表的看法是,保安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可能很多人觉得不理解,人已经死了,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么?
最大的区别就是在量刑方面。
在量刑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两罪首先考虑的量刑范围是不一样的。区别还是很大的。
简单来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罪犯对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持故意,但对其死亡后果则持过失;而故意杀人罪则对被害人死亡持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对损害他人健康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但是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持反对的主观心理。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持积极地追求态度。
犯罪客观方面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的健康行为。
故意伤人罪的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客体方面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犯罪客体仍然是他人的健康权;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简单来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主观上追求伤害他人,而不是追求他人的死亡,行为上,罪犯攻击的应该是他人的一般部位。故意杀人罪除了主观上追求他人死亡,还包括明知攻击他人会造成死亡后果,但放任该后果的发生,行为上表现为多次攻击他人的要害部位。
本案中,基于本次事件的版本比较多,只能通过目前的视频中解读,视频中,车主倒地后,保安没有立即采取急救措施,而是与车主妻子争执,说明他的主观恶性很大,很可能从严论处。
另外,事件的起因、凶器的来源、施害的部位这几个关键事实都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
假如起因是口角引发的矛盾,且矛盾激化并不深,只是由于保安下手没轻没重,致使车主一击毙命,那么有较大的可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凶器的来源:是随身携带还是后取,则是辨别“是否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标准。如果是随身携带或者事先准备好,可以反映其对结果的一种积极追求,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
施害部位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一个标准,如果被害人被侵害的部位是要害部位,那么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
最后,本次事件的版本比较多,具体的还是要静候通告。无论如何法律的角度是非对错非常明了,而现在的争论也多基于道德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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