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发挥类案监督优势
——评最高检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抓手之一,就是要将其蕴含的系统观自然融入检察办案中,而类案监督就是融入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也要求,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健全法律监督方式,发挥类案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增强精准监督质效方面的优势。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四件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进一步构建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意见》要求的重要举措。
四件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案例涵盖了民事诉讼程序类案监督、民事执行类案监督和虚假诉讼类案监督等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主要类型。
四件典型案例中,有两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类案监督: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和涉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类案监督案。其中,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以违规公民代理的表象为切入点,对公民代理案件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整体监督,发现了个案审查时难以发现的公民代理的共性问题,不仅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也将检察建议抄送至司法行政、律师协会等部门机构。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类案监督,总结共性问题,不仅促进法院出台了公民代理审查的审查细则,还通过社会协同治理,进一步推动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民代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规范了违规公民代理现象。可以说,本案既着眼当下,更强调未来,具有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帮助法院从源头治理此类问题的作用。另一件是涉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类案监督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情鉴定意见的应用较为普遍。本案中,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以鉴代审”现象,检察机关进行类案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在推进鉴定人出庭、强化鉴定意见实质审查、规范鉴定程序等方面与法院达成共识,有助于保障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严格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述两件民事诉讼程序类案监督案,都是在对近年来发生的相似案件予以梳理分析后,总结出其中的共性问题,开展类案监督,这体现了新时代检察办案倡导的系统观念。案件所涉的公民代理和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领域,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职权发现问题,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践行。
典型案例中的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案属于民事执行程序类案监督。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监督开展专题分析,运用系统观念发现多起案件中存在的深层次、普遍性的问题,并建议促使法院出台了对终本案件的单独规范管理机制,进一步统一终结本次执行的标准和尺度。在对执行实施环节的监督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类案件进行类案监督,采用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发挥类案监督制度对规范民事执行程序的积极作用,有效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而且,在本案的线索收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发掘出类案监督的线索,这体现了检察人员采用多种途径能动履职,提高了民事诉讼监督质效。办理此类案件所运用的系统性的分析方法、对信息化平台的运用能力,以及“以合作促落实、以跟进促整改”的监督效果,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倡导的系统观点,以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典型案例中涉农村“三资”领域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案属于虚假诉讼类案监督。虚假诉讼与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存在交叉关系,属于不同维度的监督案件类型。当前,检察机关不仅对大量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个案监督,还在总结个案监督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本案就是其中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神的指示,开展农村“三资”领域民事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活动,集中时间和力量进行突破,系统梳理、排查、纠正农村“三资”虚假诉讼,积极支持法院对农村“三资”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惩治,维护司法秩序。此外,针对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最高检还发布了有关虚假诉讼监督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了监督范式,从广义上看,也属于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方式。
类案监督透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共性总结,发现共性、普遍性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方案,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扩散效应。以上四件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进行类案监督后,都有效推动了规范此类问题的文件出台,能够有效预防同类问题、从根本上治理问题。如,《公民代理法律指引手册》明确了代理审查的责任部门和审查要点,《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明确了终本条件及程序。不仅四件案例本身都是类案监督的典型案例,属于类案监督的方式,而且最高检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指导各地司法办案,这种工作方法也属于广义上的类案监督。四件案例都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具体办案中的体现,以办案促办案,发挥了类案监督对制度构建的纠偏、创新、引领作用,促进解决了一个领域、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行政检察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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