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正常行走,却被“弹飞”,能是意外吗?这就要看是因何被“弹飞”?保险法中的意外则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019年12月9日14时许,司机张四(化名)驾驶小型客车经过一路口,因没注意到掉落在地的电缆线,结果使得电缆线被卷入车底,导致车辆横移,且使得电缆线绷紧弹起,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男子徐迪(化名)弹飞至电线杆上,然后跌入绿化带。
徐迪被弹飞就发生在一瞬间,事故发生时,旁人都看向了道路中央,并没有注意到徐迪,至18时许,才有人发现绿化带中躺着一人,情况不是很乐观。徐迪被紧急送医,但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监控显示,电缆线掉落是在当天11点49分,当时司机周五(化名)驾驶重型货车经过,但由于该货车超高装载,从而将路中的电缆线刮落。经交通部门认定,重型货车超高且无主电缆线架设过低,导致电缆线掉落,继而引发了后续事故。
交通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五与无主电缆负同等责任、徐迪死亡的事故系意外事故。
事后,徐迪的家属把周五、张四、两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某电信公司、路管所等七方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90万元。
无主电缆虽无法确认其所有权人,但通过架设无主电缆的一侧电线杆,可知某电信公司系电线杆的管理人,无主电缆过低,某电信公司负有一定责任;周五所驾驶的重型货车超高,在整起事故中存在有过错。
根据相关规定,行为具备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构成侵权,本案中,损害事实为徐迪被电缆线弹飞致死,重型货车超高和架设的电缆线过低都存在有过错,与徐迪死亡的结果存在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
如果重型货车没有超高,架设的电缆线没有过低,事故就不会发生。不过周五驾驶重型货车是履行他正常的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张四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就要讲到驾驶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安全驾驶是法律赋予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张四开车经过未注意到电缆线,如果电缆线没有被卷入车底,没有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或财产受损,那么张四是侥幸的,没有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过在本案中,因为张四疏忽大意,不仅让自己驾驶的车辆横移,还使得电缆线弹起将徐迪弹飞致死,故张四的行为存在有过错,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张四开车经过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没有没有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或财产受损,但自己却因此受伤或财产受损等,由于电缆线的掉落与重型货车超高和电缆线架设过低所致,张四是可以要求雇佣周五的的某运输公司以及某电线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路管所存在有接到通知但没有及时到场处理的情况,故路管所对徐迪的死亡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某运输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某运输公司承担),某电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四承担1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叶某承担)。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若是徐迪在路上正常行走,意外死亡,他人的行为与其死亡的结果不构成因果关系,也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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