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
封丘县人民政府网发布
关于对《封丘县健康路中段、行政路中段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原文如下:
关于对《封丘县健康路中段、行政路中段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县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封丘县健康路中段、行政路中段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现依法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须按要求填写发放的征求意见表,其他公众提交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意见不予受理。
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五日内。
接受意见地址:封丘县行政路中段健康路行政路中段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特此公告。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封丘县健康路中段、行政路中段综合改造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因健康路中段、行政路中段综合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建设项目)需对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参照《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2018-2020年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和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本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依法征收的原则。
第二条 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优先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健康路中段世纪大道到行政路共400米,行政路中段文化路到黄池路共1000米两侧的房屋,包括对与被征收房屋相连(联)的空地和院落、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物等(以下统称:房屋及附属物)。
具体的房屋及附属物以调查登记和认定的可补偿结果为准。
第四条 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工作机构
(一)征收人:封丘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的被征收人以调查登记和认定的补偿对象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封丘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封丘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
(五)房屋征收指挥机构:封丘县行政路中段健康路中段综合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六)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机构:封丘县行政路中段健康路中段综合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及补偿金支付
(一)房屋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搬迁期限: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
(四)补偿金支付:被征收人在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待将房屋拆除并将地表清理干净后,将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执行。
第六条 征收补偿方式及其选择权
本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补偿方式选定后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
经认定非后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无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章 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登记、认定
第七条 对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调查、登记、认定
(一)综合执法
在实施本方案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依法开展城乡规划执法活动,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调查登记
征收实施单位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对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依法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交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来源和准建手续,如应当提交而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住宅用房及经营性用房(住改商)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性质及用途为住宅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有宅基地使用权属来源证明且其所建房屋层高在2.2m以上的专供永久居住用房为住宅房。
本征收范围内原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均不属于经营性用房。
已认定为住宅房但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可认定为住改商经营性用房,对其停产停业损失可进行适当货币补偿。
认定住改商经营性用房时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利用住宅房屋正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标注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且具有纳税凭证。
(四)房屋面积的认定
房屋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或以实地勘测丈量计
算并经认定的面积为准。
(五)户数的确认
被征收人户数按照“一证一户、一院一户”的原则确定。
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每一个权属证书确认为一户,无证的,按每宗宅基地形成的院落确认为一户。
(六)附属物的确认
地下室、阁楼、厕所、围墙、简易棚、简易房、树木、独立门楼等附属物的数量以调查登记的为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或按市县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 对未经权属登记的土地房屋面积、性质和用途的认定处理
征收人在作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在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的土地及房屋面积、性质和用途进行认定并出具处理意见,评估机构和征收实施单位分别据此意见进行评估和补偿。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补偿项目价值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须依法、依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和相关补偿项目进行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费按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给予补偿。
第四章 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及附属设施补偿
第十条 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经认定可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其标准为按经认定可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逐月支付,共支付24个月。
(三)征收人 如在24个月内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逾期的前6个月仍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开始,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安置房无法施工的除外,但应由监理单位出具证明后过渡期限方可顺延,征收人可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经认定的住改商经营性用房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200元。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该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评估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原使用水、电、气、电视、电话及其他设施由被征收人到有关部门结清费用并办理销户手续,其相关费用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本条未涉及的设施补偿项目,由被征收人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第五章 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货币补偿金组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加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奖励和补助价款总额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人通过奖励和补助的方式加大货币补偿力度,鼓励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金任意选购其所需房屋,以满足其多样化的住房需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对其不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第六章 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位置、户型及价格
产权调换安置房位于行政路西段路南,县地税局西邻,安置房小区名称待定,初步设计安置户型135㎡和115㎡。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详见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户型图及价格表)。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经认定的可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251㎡为限上靠户型全部置换成安置房。上靠户型后剩余面积不足可选户型一半面积的,不再置换安置房。
对被征收人集中在一栋楼(兼具135㎡和115㎡两种面积)进行安置,原则上要上下层且面积大小搭配组合安置。
依据评估结果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结清差价。
经认定的可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减去选定的安置房面积后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奖励依照本方案第七章执行。
第十八条 安置房标准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国家各项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可拒绝接房。
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与税费缴纳
安置房交接后,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被征收人须提交相关登记资料,因税费、资料不全或家庭内部矛盾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登记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相关税、费的缴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在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交清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手续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无异议且移交房门钥匙的,征收实施单位发放选房顺序号。
选房顺序号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交接腾空房屋钥匙的顺序号所得数值为准,数值小的优先选房。数值相同的由先签订协议者优先选房。签订协议和交接腾空房屋名单及时在指
挥部办公室公示栏内公示。选房前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安置房源
及被征收人情况制定具体的选房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争议房屋的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安置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可在提存补偿
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依法确定产权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章 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签约奖励
(一)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到第十天内(含第十天)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市场价格上浮10%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二)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第十一天到第二十天(含第二十天)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市场价格上浮5%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三)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第二十一天到第三十天(含第三十天)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市场价格上浮3%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四)凡是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超过签约期限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到第十天内(含第十天)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征收人对按本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在1:1的置换比例内不找差价。
第二十四条 联户签约奖励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到第十天内(含第十天)五户(含五户)以上被征收人共同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征收人奖励每户2万元;十户(含十户)以上被征收人共同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征收人奖励每户5万元;十四户共同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征收人奖励每户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原黄池路拆迁户的补助
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为原黄池路拆迁户的被征收人,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包括第十日)按本方案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每户补助5万元,否则不予补助。凡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或者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助。
第八章 补偿搬迁途径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将房屋及附属物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后,由征收实施先张贴封条后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因自拆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及其他后果的,均有自拆人承担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阻碍房屋拆除的,征收实施单位停止向其支付货币补偿金或取消其已取得的选房资格,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征收实施单位即依据本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实施单位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征收人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散布谣言、散播虚假信息、蛊惑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等违法手段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自封丘县人民政府发布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联合制定补充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21 年11月15日
来源:封丘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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