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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343篇原创文章
作者:悦悦说险
看到一则新闻:
宁乡男子彭某有点倒霉,今年2月,他将车停在一处坡上,手刹没拉紧,没想到下车后车子突然溜坡,把他自己撞伤了。
今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11月5日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彭某46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是不是合理呢?在判断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之前,我们现在明确一下司机是否可以作为车险的第三者?
一、司机可以作为第三者吗?
车险中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是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从这个角度理解,司机不可以作为车险中的第三者。
二、车上人员如何认定?
虽然司机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不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但是在此起事故中司机已经下车了,是否还被认定为车上人员呢?
本车车上人员是一种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也就是“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才能确定。
但是在此案例中,司机已经离开驾驶室,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其身份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而在发生事故时,司机已非本车车上人员,所以符合“第三者”的定义,保险公司应该对司机进行赔偿。
所以结论就是:法院的判决完全没有任何问题,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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