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称,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3号)文件,在前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有关单位以及乡镇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杭州市政府编制了《杭州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
该方案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主要范围是在杭州市中心城区内的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面积共计1968.9610公顷,开发片区数量70个。土地利用按现状地类有农用地680.7774公顷,其中,耕地605.0242公顷,建设用地1187.1744公顷,未利用地101.0091公顷。片区内已建成区面积758.4230公顷,在建区面积206.6914公顷,规划建设面积1003.8360公顷。2021年度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99.0218公顷,2022年度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面积92.7856公顷,2023年度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3.5809公顷。70个单个片区公益性用地比例均符合要求,其中以工业项目为主的开发片区内公益性用地比例均不低于25%,其它开发片区公益性用地比例均不低于40%。
在房屋征收实践中,为了更好地推进征收补偿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行为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先行鼓励和引导其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有部分被征收人在订立补偿协议后,仍然对征收行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对于这一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房屋补偿协议是约定征收与被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订立的补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某房屋行政征收纠纷申请再审案件中给出了明确的司法审判意见(参考[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5133号])。该意见认为:“为了更好地推进征收补偿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行为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先行鼓励和引导其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即丧失相应原告资格,无权提起相关行政诉讼,除非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补偿已经明确了约定。”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如果在补偿协议中,双方已经就被征收标的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且取得相应补偿进行了明确约定,则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订立后,则不能再就征收行为提起诉讼。否则,被征收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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