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1月9日讯(记者 寇亚群 通讯员 郑青华)今年以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网络交易监测监管力度,扎实开展“网剑行动”,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落实网络交易经营者责任义务,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现将十大网络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百创(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1年6月25日,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百创(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通过修改销量等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让消费者误认为所售产品很受人欢迎、销量很大,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淄博紫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20日,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淄博妈妈网”发布内容包含有“王××”、“王××”、“马××”、“张××”、“张××”等五名学员信息与照片的广告及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制作、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15606元、没收广告费用8898元的行政处罚。
三、桓台县泰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3月26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桓台县泰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商品的宣传内容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经查,当事人为扩大商品销量,提高网店销量排名和商品好评率,采取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来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山东博睿立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案
2021年3月26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山东博睿立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售卖戒烟贴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违法行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山东鸿巢医养有限公司淄博鸿巢医院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1年6月2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微信公众号(山东淄博鸿巢医院)上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腹腔镜手术,小切口解决大问题》(2020-12-11)医疗广告。经查,上述广告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在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涉及医疗技术等用语、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且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沂源香韵茶厂网络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4月6日,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经核查投诉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山东店火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在阿里巴巴旗下服务商的服务市场页面,发现其宣传的企业注册时间和案例的时间均在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之前。该行为构成了对其公司提供的代运营服务实力、影响力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沂源县寅唐生鲜便利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及违法虚假宣传作用户评价案
2021年1月14日,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多家网店销售食品,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其经营的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其商品的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合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淄博热点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1月至12月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销售的两款商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销售的一款商品使用的宣传用语与实际产品外包装说明信息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实所宣传的使用效果和治疗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淄博华意机械设备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9月21日,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收到举报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打开其网站,发现当事人网站商品的宣传用语中有“我公司生产的某某采用最为精良的配件,特别是耐磨件的选材上,采用鉻合金的锤头,是目前国内最为先进的技术和最为耐磨金属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对上述内容进行证实,检查当日,当事人即撤销了网站上的上述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848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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