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后,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迅速的将此项工作推进实施,并要求在2021年年底之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营转非”登记工作。
截止目前,上述专项工作已经进入到“倒计时”阶段,但笔者经过研读《通知》和查看部分省市的相关文件,发现对于该专项工作的具体程序性指引和实操步骤规定的比较概括,容易导致具体实践中因缺乏明确的依据而产生政策执行上的困惑。有鉴于此,笔者试着从以下方面将《通知》及相关文件中的一些要旨进行解析和提示,以供相关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进行参考。
第一,需要明确《通知》所要求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学科类培训”的范围。
在《通知》发布之前,2021年7月2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就已经发布。该文件中规定:“一、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据此,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范围是非常明确的,一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监管和规范,另一方面,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任意扩大监管和治理范围。也就是说,只有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如果目前的法人性质是营利性培训机构,则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中的校外培训机构,则并不需要变更现有的法人性质,即,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即使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也不需要进行法人性质的变更登记。
第二,需要明确《通知》要求“营转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区别性政策。
《通知》规定:“(二)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于需要“营转非”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根据其原有的办学许可范围的不同,对应了不同的程序规定。
其一,如果现有的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范围中只有学科类培训范围的,则应当直接注销营利性法人资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和办理新的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并重新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其二,如果现有的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范围中包括了学科类培训和非学科类培训的,需要将现有的办学许可范围进行剥离和变更,相当于将现有的营利性培训机构进行分立,分立为非营利性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和营利性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立出来的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需要办理新的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保留的营利性非学科培训机构在变更经营和许可范围后,依然可以保留原有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对于属于上述分立情形的营利性培训机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据此,对于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分立,需要该培训机构的董事会出具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分立的决议文件。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与此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据此,营利性培训机构进行分立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应当发布债权人公告,相关债权人有权在此时期主张相应债权。
最后,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营利性培训机构分立为非营利性学科培训机构和营利性非学科培训机构之后,原则上应当对分立之前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相关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主张其债权。
第三,需要明确“营转非”登记的审批程序。
根据《民促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可知,审批机关对于民办学校的行政审批职权范围包括:民办学校的筹设、正式设立、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变更、办学层次变更、办学类别变更、学校终止。从以上职权范围来看,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营转非”登记有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有:学校分立、学校名称变更、办学类别变更、学校终止。因此,可以明确的是,“营转非”登记依然属于审批机关的行政权力清单范围。
同时,笔者经过梳理相关省市的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政策性文件,对于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需要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属于“变更登记”的范围,依然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非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因此,对于相关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来说,“营转非”登记的审批和办理的基本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变更申请、董事会决议、财务清算、提交审批、办理新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资产权属过户、办理注销。
笔者注意到,2021年9月16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教校外〔2021〕4号)中,对于现有登记为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具体程序有较为明确的指引:
“(一)申请新办学许可。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现有机构可向区教育部门申请新办学许可,同时交还原办学许可证,区教育部门按照《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新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设立新非营利法人。现有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新非营利法人,区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登记。新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后,按照审批办学范围开展学科培训,同时应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教育、民政部门设立“绿色通道”,推进现有机构顺利平稳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工作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
(三)注销原办学许可。区教育部门及时注销现有机构原办学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注销情况。”
此外,笔者还检索到天津市对于学科类培训机构“营转非”具体流程的规定:教体局资格认定→换发办学许可证同时办理民非登记(名称核准、捐资承诺、开立临时账户,换证及登记。在所有材料严格审批的基础上,清算报告容缺后补)→营业执照注销。
以上相关省市关于“变更登记”的规定均可以作为此次学科类培训机构“营转非”登记的具体办理程序的参考,有一定的借鉴借鉴价值。
距离教育部要求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营转非”登记工作的最后截止时限已不足两个月,无论是相关主管部门还是相关培训机构,需要做的工作都非常庞杂,笔者在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尽可能的精简程序、缩减要件、优化服务,以有利于此次“营转非”专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田丰乐
2021年11月3日于北京
文源 | 丰乐法苑(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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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发了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期待已久的新条例终于现世,与此同时,我们在上百次服务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民办学校存在的实际问题,现摘录几个关键问题供您思考:
1. 民办学校在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2. 营利性民办学校,校长自己的房产场地做学校校舍使用可以收租金吗?
3. 集团公司收取旗下幼儿园的管理费及品牌使用费,也属于关联交易吗?如果是合理的收费可以吗?
4. 小区幼儿园,举办者已交土地出让金。现教育局提出,退还举办者土地出让金,将校舍交给政府。能否要求补偿?
5. 义务教育学校的举办方如何有回报?
6. 非营利学校向关联公司借款,要计算利息吗?如果可以按多少合适?
7. 向个人借款投资学校,然后每年偿还借款和利息。这个架构合理吗?
8. 学校朝个人借款,还钱的时候也直接对公打给个人,可以吗?
9. 学校食堂的设备都是学校买,那折旧算不算学校的?学校食堂能不能盈利?
10. 政府邀请我们团队去管理一个公办学校,每年政府支付品牌管理费用,这个行为允许吗?
基于以上问题,本着“规避风险、保障权益、规范办学、健康发展”指导思想,11月22-28日我们邀请到了两位分别在民办教育政策、法律、财税方面深耕多年且具备丰富实操经验的民办专家——田光成 & 谢志强,他们将分别从政策、法律、财税三个视角,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以及民办教育的研究者提供全面、深度、专业的新条例解读并为大家进行答疑解惑,建立长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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