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会议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袁通斌主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龚雁、邓承红参加发布会。
会议邀请人民网、新华网、贵州日报、贵州广播电视台、当代先锋、动静新闻、天眼新闻、多彩贵州网、百姓关注、贵州广播电视台第五频道、交通广播、今日头条、搜狐新闻等中央驻黔媒体和省内主流媒体代表对发布会进行宣传报道。
据了解,《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是贵州省第一部针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贵州省金融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实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对推动贵州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发布上,龚雁同志围绕《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举措三个方面来解读《条例》的内容,并对下一步贯彻落实做出要求。
龚雁同志指出,我们将进一步认真梳理《条例》各项任务举措,将相关条款内容分解细化,加强与相关部门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协同配合,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为促进和完善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从而推动贵州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邓承红同志重点围绕《条例》中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活动、机构职能职责、监管内容等回答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条例》的实施,实现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并强化《条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是保障《条例》顺利实施的基础。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县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即有机构的地区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暂未设立机构的地区由同级政府确定机构承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手段和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措施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分类评级等手段,并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等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已经形成重大风险的情况,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区别情形责令暂停可能引发风险或者停止已经引发风险的行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合有关部门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进行风险处置等措施。
三是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沟通。《条例》明确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与配合。此外,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市场监管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黔机构等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合力。
下一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加快完善和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优化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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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企鹅贵州微信公众号
记者:谢有方
责编:付琳琳 龚琪
编审: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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