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然而有些人对自己的父母却是冷血无情,甚至能够亲手将父母杀害,事发河北省邯郸市,男子离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因琐事经常和父母发生争吵,再一次争吵后,趁父亲不在家之时,残忍的将母亲杀害,并割下头颅,2021年10月31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骇人听闻的杀母案,还原了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
李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农民。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李某离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对父母的怨恨也随之加深。事发当日晚8点多,李某在家中与母亲张某又发生了争吵,趁父亲外出打工,就生了杀死母亲的想法,随后他拿起一把菜刀,恶狠狠地朝母亲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紧接着又拿起一个盛鸡蛋的瓦罐,重重地砸向她的头部,之后又将倒地的母亲拖至东屋门外,用斧子、折叠刀将母亲的头颅割下,最后导致母亲当场死亡。家人发现后报警,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属限定责任能力人,应从轻处罚,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应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经鉴定,张某系锐器砍断颈部动、静脉血管致大失血而死亡。
死者的丈夫痛苦的回忆说,我回来后,见东屋门口躺着一个没有头的身体,脖子上有血迹已经凝固,身上什么也没穿,身体旁边放着自家的斧子,斧子上带有血迹,当时儿子李某在院里站着,我就问他你把谁杀了,李某没说话,我发现妻子的衣服在尸体南边放着,就又问李某,是不是把你妈妈杀了,李某还是没说话,我也害怕儿子李某,我就把兄弟叫过来,我让他盖住妻子的尸体,找找她的头,我在边上看着李某。
后来亲戚都来了,我让女儿报警,我一直在外面打工,隔三差五回家看看。李某22岁时精神就不太正常了,一直靠药物治疗。他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女方,李某一直想让我们把孩子要回来,后来就不知道他前妻去什么地方了,联系不上了,他就开始怨恨父母,受到刺激以后,就不吃药了。
李某被捕后供述,那几天,村里死人了一直放哀乐,我就特别害怕。母亲张某进屋嫌我啥也不干,不挣钱,我又想起离婚的事,孩子的抚养权也没有争到,想看看孩子父母也不管,我和母亲,从西屋吵到了东屋,在东屋没控制住自己,就对母亲动了手,我先拿菜刀砍了她的脖子和头部,紧接着就拿起盛鸡蛋的黑色瓦罐砸她,之后又继续拿刀砍,这时她倒在地上已经不动了,随后我把母亲从东屋拖到院子里,在放煤球的屋子,又拿了把斧子,用斧子砍母亲的头,我怕砍不掉,就在北屋茶几拿了一把黑把折叠刀,把母亲的头割了下来,放在了院子的正中间。
当时是晚上十二点左右。我把折叠刀又放回了北屋的茶几。第二天天亮时,我本想看看母亲的手纹、脚纹有几个斗,身上有没有什么胎记,就将她衣服脱了,后来心里害怕,没敢穿回去,将衣服放到院子里。把母亲的头砍下来,就是因为不想再浪费钱了,不用再抢救了。
第二天中午,有一个上岁数的老太来我家,她腿脚不太利索,她看见我母亲在地上躺着,就去告诉大姨了,后来大姨就过来问我,怎么杀了母亲,再后来她就把父亲叫回来了。
我杀母亲的时候,穿一双绿底黑色运动鞋,杀完后洗了脚,又换了一双红色旅游鞋。
我2008年结婚,结婚后妻子经常不在家住,去年国庆节前离了婚,离婚后,我让父母帮我看看孩子,他们不管这个事,因此经常发生争吵,父母还嫌我懒,不干活,矛盾越来越深。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因家庭琐事残杀生母,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案发后虽未离开现场,但从未供述知道他人已报警,李某庭审时供述他在被抓时,才知道有人报了警,其行为不符合不属于自动投案,李某属限定责任能力人,可从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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