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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夫杀人,肢解剔肉贩卖,药酒里泡着六个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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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食疗师》,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公安干警都比较忙,作息不规律。我队里的九零后同事,无一例外饱受着脱发的困扰,尤其是我最好的朋友,林晖。见过红毛丹吗,除了颜色不一样,他脱了几年发以后,脑袋看着就像一个红毛丹。

林晖刚入警的时候,脑袋上的头发还挺茂盛的,但是这几年,他的头发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变少。林晖挺在意的,说是干这行的,睡眠肯定就保证不了了,那总得绞尽脑汁吃点好的。

我说:「干脆请个食疗师得了。」

林晖一听,一脸恶心,说:「别介了,有心理阴影。给你讲个我爸以前破的『食人』案,就和食疗师有关系。」

(一)

之前提到过,林叔也是一名刑警,在林晖很小的时候,就在岗位上过度劳累,倒地牺牲了。

林叔和林姨都是纯正的北方人,林晖在小学升初中的时候,才跟着林姨离开家乡。

1996 年,才三十岁出头的林叔从派出所升调到了县刑侦大队,担任副队,那一年,林晖才五岁。林晖对那一年的记忆非常模糊,只记得两件事:第一件事,年末的时候,气温很低,下了一场让县城的电力系统都差点瘫痪的大雪;第二件事,雪停的那天,县刑侦大队的门口,聚集了很多人,不少人吐得天昏地暗,说是吃到了人肉。

如今再回过头去看那一年,有个事件背景不能忽略。当年,《古惑仔》电影在香港上映,盗版碟先传到了大陆沿海,后来也传到了内陆和北方地区。电影里的刀光剑影,风靡一时,或多或少对涉世不深的年轻人产生了影响,因此,有不少人把那些年头各地治安环境的不安全,归咎于这部电影。

林叔就是靠破获一起极其严重的群体斗殴案件,才被升调的。

才刚被升调,一起非常严重的杀人分尸案就来了——一群娃崽子在雪地里,发现了一整条人腿。

当时,上到市局支队,下到县大队,包括林叔在内,谁都没有意识到,他们正在侦办的是一起「食人」案。

这条人腿暂且先不提,先说几天后的另一起报案:有人声称吃到了人肉。

林叔赶紧带人去报警的家里,从一盅飘着中药味的肉汤里,捞起了一块肉,肉上还连着肚脐眼,无论怎么看,都的确像是人的肚脐眼。

报警人是县城里的一名女性,姓贝,从深圳嫁过来的。林叔和所里的同志到贝某的家时,贝某正蹲在洗衣池里,狂吐不止,毫不夸张地说,洗衣池都要被呕吐物给填满了,仿佛是把从小到大吃的东西全给吐了。

林叔向贝某的丈夫李某打听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贝某的家境条件很好,当初为了嫁给李某,还和家里大吵了一架,最终,家里拗不过她,还是同意让她远嫁到这穷乡僻壤。

李某很勤奋,可在酒馆里当跑腿的,能挣几个钱。贝某没和家里说,一方面是怕被老家的人笑话,一方面或许是真的爱李某。而且,李某虽然没用,但对贝某是真的好。

贝某家里的长辈怕她吃苦,每个月都会寄一笔生活费给她,那笔生活费,相当于李某三个月的工资。

贝某刚刚生完孩子,才出月子没多久。她来自沿海,观念比较先进,想在生育完后,立马调整身子,让身体和身材尽早恢复。于是,她一生完孩子,就拿家里长辈给她寄的生活费,让李某四处为他找食疗师,负责她坐月子和月子期满后半年的饮食管理。

小小的县城,哪来的食疗师啊。李某四处辗转打听,最后终于在市里,找着了一个开中药膳食馆的伙计——任某。

什么是中药膳食馆呢,就是把中药和食材放着一起炖的餐馆儿,举个例子,常见的有枸杞排骨汤、人参猪骨汤等等,而不常见的,中药的名儿都记不住,更别说听过了。

任某开的店,生意不太好,有俩原因,一个是这些东西,吃着腻,哪有人天天吃,另一个原因就是店铺的隔壁,就是一个中医馆,听闻中医馆的师傅成天对人说任某在瞎搞:「是药三分毒,生而为人,不得已才吃药,没生病的人,药吃多了,对身体不好。」

不过,李某可开心了,这不就是媳妇儿要找的人吗?

任某一听,哟呵,生意来了,于是接下了这活儿,出了一个菜单,三菜一汤,一天三顿,一个多月下来,几乎不带重样儿的。有没有效果我不知道,但是自那之后,任某改变了店铺的经营方式,专门去给市里和县里的孕妇推销。

孕妇们听说深圳来的贝某这么干,那就学啊。

那一个月,任某一共给三十多个孕妇送餐,收费是当地正常饮食标准的好几倍。

谁都没想到,这一吃,吃到人肉了。

更绝的事还在后头,林叔一边派人去控制任某,一边派人去找另外三十多名接受任某送餐的孕妇。队里的同志赶到那些人家里的时候,大部分都已经把送去的餐全部吃光了,一听发生的事,全都吓得脸色苍白,恶心得狂吐不止。

林叔安慰她们:「兴许贝某吃到的肚脐眼,只是动物的肚脐眼,长得像人的而已。」

究竟是什么肉,还需要进行鉴定。可是,林叔的话才刚说完,一名队里的同志就在药汤里,舀起了另外一块肚脐眼。

这说明,至少有两具尸体被当成了食材。

林叔当即就忧心忡忡地把这起案子和前些天发现人腿的案子,联系在了一起。

(二)

再说回那条人腿。

当时,雪已经断断续续地下了半个月了,天寒地冻的,荒原上的积雪早已经可以没过膝盖。六个七八岁大的孩子在雪地里玩耍,其中一个小娃儿陷进了一个雪坑,下意识地揪住了什么东西。

附近的大人闻声赶来,把小娃儿从一米左右深的雪坑里拉了上来,这一看,大家全都吓傻了——小娃儿的怀里,抱着一条人腿。

林叔带队出警,把群众发现的尸腿率先送去市刑侦支队的同时,亲自和大队里的民警继续挖雪,试图寻找到其余的尸块。但是不久后,雪又继续下了,看势头,还有越下越大的趋势,这给挖掘工作带去了更多的挑战。

林叔以发现尸块的雪坑为中心,先让人搭了帐篷,免得雪还没除尽,就积更多雪。一直忙到晚上,在附近群众的帮助下,那一块的雪终于被除尽了。

发现尸块的雪坑,其实是泥地上的一个半米深、半米宽的路坑,由于连续下了半个月的雪,雪先把路坑先填平了,而后又积了更多雪。雪下本就空洞松软,所以那个娃崽子无意间踩上去,就陷了下去。

以肉眼判断,路坑像是天然形成的,不是人为挖掘的。而且,除了那个路坑,周围没有发现其他的坑洞,当然也没有发现其余的尸块。

雪下的泥地上,倒是发现了两道已经非常不清晰的车辙子印,车胎的宽度只有 3 厘米左右,两道车辙子印的间隔约为 1 米。

发现尸块的消息,很快不胫而走,整个县城都陷入了恐慌。

当晚,市支队的法医对尸体的大腿先进行了尸检。

法医根据尸体大腿切口的生活发应,确认了受害者是被杀死后遭到尸解的。这个定性非常重要,因为,发现尸块不一定就是杀人分尸案,办案实践中,也偶有发现受害者因被肢解而死的情况,即一些变态杀人狂把肢解当作一种杀人手法,或杀人方式的辅助行为,目的是让受害者在死亡过程中,最大程度地感受到痛苦;而分尸则一般是抛尸的前序行为,目的是更好地隐藏尸体,干扰警方的侦查。

再来说生活反应。生活反应是指外力作用于生活机体,发生损伤时,出现在损伤局部或全身的防卫反应。简单点说,外力作用在活体上和死体上,肌肉、皮肤或神经器官等组织上出现的反应是不一样的。法医实践中,经常根据尸体的生活反应,判断尸体上的伤口是生前产生的,还是死后产生的,继而进一步推断死因。

理论上,发现一具尸体以后,法医最先要根据鉴定结果,判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和死因。但这起案件,死亡时间和死因的判断,难度非常高,因为法医压根没有看到整具尸体,被抬进法医实验室的,仅仅是一条人腿而已。

死因就不用说了,大部分致人死亡的手法,都作用在人的头部、颈部、胸腹部,而与杀人手法对应的尸体特征,一般也呈现在上半身,换句话说,没见到尸体的上半身,法医几乎没有办法给出死因分析报告。

死亡时间也非常难。完整的尸体,法医可以通过尸僵程度、尸斑形态或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判断,可只有局部的尸块,在当年想比较准确地判断出死亡时间,难如登天。大家要知道,如今的侦查和法医手段非常先进,可以通过 DNA 的降解来判断死亡时间,能够适用于只发现局部尸块的案件,但是这种方法对仪器和操作、观测手段的要求非常严格,即使到了今天,这种方法还无法普及,更不要说当年了。

最后,法医通过各种检查和经验判断,只能给出了一个非常模糊的死亡时间:尸体至少已经死亡一个星期以上了。

不过,法医对那条人腿的检查结果,还是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巨大的帮助。

法医根据人腿的粗度、长度和表面体毛分布程度,对死者的性别作了定性:成年男性。尸块长 65 厘米,既从脚掌至胯下部位长 65 厘米,据此判断该成年男性的身高大约 175 厘米左右。

人腿被埋在雪地里,由于当月平均气温在零下 10 度左右,加之雪层的保护,所以腐烂程度极低。除了被肢解部位的伤口和脚腕处的明显勒痕外,人腿上没有别的伤口,但有五个小指盖大小的瘊子,也就是疣,分别位于脚底、脚掌、脚趾间、小腿和大腿内侧。

肢解部位的创口平整,骨骼沿关节处被砍开。当然,所谓平整,只是相对而言,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平整。如果是普通人,在肢解的过程中,会将尸体创口砍得血肉模糊,但这条人腿的创口上,没有发现这样的特征。

肢解工具的认定,需要分析肢解处的肌肉开切纹理和断骨的断损特征后,才可以认定,需要一些时间。

林叔根据法医的检验结果,作出了判断:凶手具备一定分解尸骨的经验。

(三)

九十年代,就连率先发达起来的沿海地区,都不怎么注重饮食方面的营养均衡,更不要说比较落后的地区了。大部分人对吃,都秉着能吃饱就行的态度,最多就是去看病的时候,听大夫说两句,别吃什么,多吃什么。专门的食疗养生师、膳食营养师这类相关的职业,没有市场。

林晖小时候也没有听说过还有管人吃喝的职业,直到那起案子发生以后。

那两天,林叔继续带着大队的人马,以发现尸块的地方为中心,在周围继续寻找剩余的尸块。但是,他们把附近一百米范围的地方都细细地勘查了一遍,什么都没有发现。

队里的人推测,凶手杀人分尸后,为了逃避侦查和加大警方的侦查难度,把尸块散落在了县城的不同地点。如果真是这样,大雪天的,要寻找到其余尸块,难如登天。

队里也向县里发出了公示,寻找近期失踪未归的人,但是两天过去了,始终没有相关亲属来报案。

林叔住的县城,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经济比较落后,有许多外出务工的人员,人群流动性比较大,这为锁定尸体身份造成了巨大的困难。而且,那个时候,手机比较昂贵,县里拥有手机的人,用手指头都能数过来,座机的价格对于县城里的人来说,也不算便宜,所以也不是挨家挨户都有。

据林晖回忆,县里有亲人外出务工的家庭,经常每半个月甚至一个月,才会到小卖铺使用按分钟计费的座机电话给在外打工的亲属打电话。

迟迟没有人来认领尸体,林叔一想,坏了。林叔想到什么情况了呢?成年男子要么是孤身一人,没有亲人;要么就是有亲人,但是亲人外出务工,短时间内无法获悉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消息;甚至于,受害者压根就不是县城本地人。

最后一种情况最遭,所以林叔暂时把调查的情况放在前两种情况上。假设受害者是本地人,那可以肯定的是,受害者的居住地居民稀少,甚至是独栋民房,因为案发两天了,不仅没有受害者的家人来认领尸体,而且没有受害者的邻里来提供线索。

于是,大队通知了县里各个乡镇的派出所,再由乡镇派出所通知各个村落和街道的村委会、街道办,专门走访独栋民房和人员稀少的住民区。调查结果并不理想,有许多村落里符合条件的分散民房,根本就没有人给工作人员开门,因为有太多村民举家外出打工了,根本联系不上。而且,这样的家庭还有不少,民警总不能把人的家都给撬了,进去查看。

剩余的尸块迟迟没有找到,受害者的身份迟迟没有锁定,但林叔也不能干等着。线索太少了,林叔苦思冥想,终于找到了蛛丝马迹。

记得前面提到过,路坑附近的车辙子印吗?林叔从市里请了痕迹鉴定专家到现场勘查,提取了泥路上的车胎印。

对了,没有证据证明车辙子印是凶手留下的,但是,那片泥地比较空旷,就在公路的两边,平时不会有人闲着没事,公路不走,走泥地,加上车胎印就留在发现人腿的路坑旁,实在太过可疑,所以几乎可以认定车辙子印最有可能是凶手留下的。

车胎印的延续路程很短,没有办法据此判断行车路线,但是,鉴定专家给了两条非常关键的推论:第一,车胎的宽度约为 3 厘米,两道车印的间隔约为 1 米,极有可能是农村推拉货物的推车留下的;第二,车胎印在路坑附近发现了严重的偏移,根据偏移痕迹判断,推车的主人在经过附近时,有可能因重心不稳,导致推车严重颠簸或者轻微侧翻了。

林叔一听,认为路坑处根本就不是凶手的藏尸地点之一。首先,路坑并非人为挖掘的,而是天然形成的,其次,推车极有可能是凶手运载尸体或尸块时使用的工具,最后,推车在经过路坑时,发生了严重的颠簸。据此,可以作出合理的推测:凶手在拉尸的过程中,因意外导致推车上的人腿,掉进了路坑,没有被凶手发现,后被大雪掩埋,或者凶手因某种原因,无暇顾及掉进路坑里的人腿。

尽管这个推测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但合理性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

基于此项推测,林叔进一步猜测,凶手更可能是想把尸块埋藏在一起,而不是全城散落。逻辑很简单,假如凶手真想把尸块四处掩埋的话,为了不让人发现,应该优先考虑使用麻袋一类的容器运载尸体,并分批埋藏到各地。毕竟,拉着那么大的推车全城跑,太引人注目了。既然凶手使用了推车,那很有可能是想一次性将肢解的尸块,埋在同一个隐蔽的地点,一次性解决麻烦。

而且,车辙子印是下雪前留下的,人腿也被大雪覆在最下方,那说明,凶手在抛尸时,还未下雪,或刚刚下雪。往前推一推,那场雪,从尸块被发现前半个月开始下的,所以,受害者至少已经死亡两个星期以上了,这与法医给出的死亡时间,果然有非常大的误差。

于是,林叔改变了寻找其余尸快的方式,让人专门去找人烟稀少、推车可以进入且适合埋尸的隐蔽区域。

同时,林叔没闲着。之前法医不是推测凶手具备一定分解尸骨的经验吗,两天过去,人腿肢解部位的肌肉开切纹理和断骨断损分析出来了,法医和痕迹鉴定专家一起研判,认为作案工具以砍骨刀为主。

屠户,林叔第一时间就想到了这个职业。

不过,林叔还来不及去重点调查全城的屠夫,他派出去寻找其余尸块的人传回了消息,尸块找到了。

林叔也不知道这究竟算不算好消息,因为,连同其余尸快一起被找到的,还有另外三个人的尸体,全部都被剔了肉。

(四)

新的坑是在距离发现人腿的地方两公里处的山脚下发现的,只不过,这次不是路坑了,而是一大个尸坑。

尸坑深两米,长和宽都将近两米,林叔去现场勘查的时候,看到了用肉眼数不清的白骨,白骨上还粘着没有被剔干净残肉。白骨不是完整的,而是被人分解了数不清的小块儿。

警方第一时间初步认定一共有四具尸体,是因为尸坑里发现了四个人头。后来,通过法医的拼凑,的确拼出了完整的四具尸骨,这才最终确定受害者的人数。

这个尸坑的发现,也带有运气成分。大队里的同志按照林叔的吩咐,冒着大雪,四处寻找符合埋尸条件的区域,可谓也是大海捞针,但尸坑附近的山体,未来会被开挖,施工方的进度很急,提前让几个工人冒雪来勘测山体,这才发现了明显被人挖掘过的土层,于是联想到县城里发生的案子,立即报警了。

警方把尸骨的残骸从尸坑里捞起来,送去了市支队,由法医进行拼凑。

其中,四个人头也都被剥了皮,割了肉,剜了眼球,所以无法第一时间通过人头外貌,锁定他们的身份。尸体的其余部分,被大卸八块和剔肉,只有其中一条手臂,保存的比较完整,仅有一定程度的发腐而已。

法医拼凑完尸体后,根据骨骼特征和身高特征,推测了四名受害者的性别和大致年龄:一名为男性,年龄大约四十岁不到;一名为女性,年龄大约为四十岁不到;两名孩童,一男一女,年龄大约只有十岁不到。

紧接着,法医又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最早发现的人腿,属于四名受害者当中的成年男性的,而尸坑里发现的保存得比较完整的人手,属于其中的男童的。

根据完整尸骨的氧化程度和残肉的腐烂程度,可以判断四人的死亡时间比较接近,应该都在半个月以前;四人的头骨处均有断裂,可以判断四人死因相同,都是被人用重物击打头部死亡的。

保存的比较完好的手臂上,发现了非常明显的勒痕,和最早发现的人腿脚腕处的勒痕非常相似,据此推测他们在生前,很可能都被凶手用绳索一类的工具,捆住了手脚。

此外,四名受害者的尸骨断裂处,相对而言也呈现出平整的特征,进一步证明了凶手具备相当老练的分解尸骨的经验和技术。

尸坑的发现,证明了林叔之前的推测是正确的,凶手的确是想把尸块埋藏在同一个地方,人腿是无意在路途中掉落进路坑的。

但是,疑点也随之而来。

先说第一个疑点,既然凶手真的把尸体埋藏在同一个地方,那他为什么要选择把四具尸体肢解,直接埋了不更方便吗?支队和大队里的同志,讨论得热火朝天的,大部分人认为是凶手临时改变了主意,即原本打算肢解后分散抛尸,最后又决定埋在一起。

再说第二个疑点,凶手肢解尸体,真的是为了方便抛尸吗?如果是这样,把尸体分解后即可抛尸,为什么要把骨头上的肉剔掉?剔掉的肉,又去了哪里?队里的同志也猜测纷纷,许多人结合第一个疑点分析,凶手肢解剔肉的行为,一是为了方便抛尸,二是为了复仇。的确,分尸剔肉,连脑袋上的皮都剥了,眼球都剜了,手段极其残忍,众多常见的犯罪动机中,只有仇杀符合如此张扬的作案手法。

然而,真正困扰林叔的是第三个疑点:既然凶手大费周章,又剔肉,又肢解,为什么完整保留了成年男性受害者的一条腿和男童的一条手。难道,成年男性的腿和男童的手,有什么特殊?

为此,林叔特意请教了法医,但是,男童的手臂上,除了一道因烫伤而留下的疤痕以外,并没有别的发现。

一具尸体的身份还没有确定,又多了三具,这起案子惊动了省厅,上头高度重视,限期破案,林叔和队里的压力非常大。

尸坑里除了尸骨,没有别的线索,所有人都焦头烂额。

林叔一方面派人去重点调查县城里的屠户,一方面从各个派出所调来了家庭户籍信息,调查四口之家。

没错,两名四十岁不到的成年男女,两个十岁左右的孩童,这种配置,像极了一个四口之家,加上先前推测的特征——没有邻居或邻居很少,队里很快就锁定了四十户符合条件的家庭。

一大早,林叔就带着人东奔西跑,逐一去敲这四十户人家的门。

这一次,队里终于锁定了受害者的身份。四名受害者,居住在乡镇里的一个村落里,房子是独栋民房,带着一个院子,周围几十米范围内都没有其他住户。林叔进院子的时候,还发现了一条被拴着的狗,狗已经奄奄一息,骨瘦如柴,已经很久没有人喂养了。

成年男性姓卢,在县城里开拖拉机,送货为生;成年女性无业,在家带两个孩子;两个孩子,一个七岁,一个六岁,都还没有到入学年龄。

院子里没有发现打斗的痕迹,但是屋内的桌上,发现了一桌已经发霉的饭菜,以及一瓶喝了一半、没有合上盖子的白酒。桌子上,一共有五副碗筷。

经过检测,发臭的汤里,查出了迷药的成分。

这样一来,凶手的作案过程就显而易见了:凶手很可能是卢某的熟人,在与卢某一家一起进餐时,偷偷下了药,迷晕四人以后,实施了作案。

队里一下子振奋了起来,以为锁定了受害者的身份后,只要调查他们的人际关系,即可锁定犯罪嫌疑人,没想到的是,当晚,突然有人向派出所报案,声称吃到了人肉。

(五)

报警人就是前面提到的贝某。

这件事,彻底轰动了全省,据说省厅的厅长亲自下了指示,要第一时间将凶手缉拿归案。

可是,当林叔和队里的同志赶往食疗师任某的店铺时,任某已经不知去了哪里,于是,他们又去任某的家里抓人,同样没找着人,问了邻居才知道,事先得知出事的任某,收拾了行李,跑路了。

县大队立刻给火车站和汽车站打电话,要求核查每一个出行人的身份,不允许任某逃跑。

县大队一边通缉不知所踪的任某,一边对任某家庭住址和店铺地址进行搜查,不过,任某的家里没有发现相关的血迹和比较专业的砍骨刀,但在池子里发现了十几斤的碎生肉,那些生肉,都不带骨,大部分都被剥了皮,没有办法通过肉眼判断究竟是什么肉,队里的同志把肉带回去给法医了。

肉种的鉴别,需要运用生物手段,当时需要一天才能出准确的结果。

于是,林叔马上着手调查任某和卢某一家四名受害者的人际关系。任某的双亲已故,只有一个在市邮政局工作的堂哥。林叔问遍了任某的堂哥和街坊,没有人知道任某和卢某相识。

任某的堂哥知道来龙去脉后,觉得不可思议,在他印象中,任某虽然总爱突发奇想,干一些别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比如开个中药膳食馆,可他从小到大,做人还是规规矩矩的,不和人结仇,也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更别提会干这么变态的事情了。

当天晚上,林叔再一次带人去任某的家里,进行二次勘查。这一次,他们有了新的发现:有同志在任某家门外的垃圾堆里,找到了一瓶药水,经测验,是迷药,且与卢某饭桌上的汤里的迷药,成分相同。

隔天,碎生肉的肉种鉴定结果出来了:法医根据肌肉组成成分、肌肉形态的分布,判断碎肉为碎尸块。

再隔天,碎生肉的法医鉴定结果出来了:法医对碎生肉和四具尸体骸骨上残留的肉渣进行了「同一比对」,认定结果同一,也就是说,任某家中池子里发现的碎生肉,的确来源于卢某一家的尸体。

眼看着证据确凿了,但是林叔仍然觉得案子有疑点,最解释不通的就是那瓶迷药。

卢某一家被迷晕后遇害,已经过去十几天了,如果是任某干的,为什么近期才丢弃迷药。县城门口的垃圾,一般有人收拾,通常两到三天清理一次,这说明,迷药是最近才被丢进垃圾堆的。而且,假设任某是凶手,他的家里没有发现肢解所用的砍骨刀以及运载碎尸的推车,这证明他是个谨慎的人,把作案工具都销毁得很干净,这样的人,又怎么会随意地把迷药丢到自家门口呢。

有人劝林叔:「上头都发话了,限期破案,这证据都指向他,他肯定就是凶手了,要不,他跑啥啊?我看啊,人慢慢抓可以,先给上头一个交代,把凶手的身份,向群众公布了。」

向公众公布凶手身份这事儿马虎不得,要是最后查出凶手另有其人,这不是自个打自个脸,让全队都没有公信力了吗?林叔很犟,不肯同意,说是必须先找到人,经过讯问取得认罪口供以后,才可以这么干。

于是,队里按照林叔的意思,继续四处寻找任某的下落。

与此同时,林叔没有放弃先前根据尸检结果锁定的凶手职业,带了一堆人挨家挨户地调查在屠宰场、菜市场工作的屠夫。

当时,林叔已经整整四十八个小时没有闭眼休息了。

林叔赶往县城菜市场的时候,忽然得到消息,说是有人在山里看见了逃跑的任某。于是,林叔赶紧暂时放下手里的工作,跑进山里找人了。

山里很大,大家为了能尽快找到人,分头行动。

天黑的时候,林叔气喘吁吁地押着任某出了山,和大家会合了。林叔捂着胸口,把任某交给了队里的一个同志。

有人看见林叔的脸色都变得苍白了,劝林叔先歇一会儿,林叔笑着摇头,说:「不用,干这行的,哪有不累的。」

但林叔还没回到队里,就倒下了,再也没有站起来。

林姨是个护士,林叔被送去县卫生院抢救的时候,林姨全程参与了。林晖回忆,他当时就站在卫生院的长廊里等着,抢救室的门打开以后,林姨走到他的面前,忽然蹲下,抱着他哭。

林姨说:「以后就咱们两个人了。」

林叔过度劳累,突发心脏疾病,牺牲了。

林叔走后,队里的同志变得更加卖命地调查。他们审讯了任某,任某不肯承认自己杀了人,声称那些碎肉,是菜市场门口有人挑担子卖肉,他见着便宜,就全给买了。至于为什么会逃跑,任某说是觉得自己跳进黄河都洗不清,干脆跑路算了。

队里的同志想起林叔生前的调查方向,于是继续调查市内的屠户。

后来,还真让他们发现了一个犯罪嫌疑人。全市的屠夫,一共有三百多个人,他们挨个问,当然了,怎么会有人承认呢。之所以会具体怀疑到某个人的头上,缘由于一个小细节:队里的同志在菜市场询问一个看上去很普通的屠夫时,在卖肉的台子下的垃圾桶里,发现了一条被丢弃的猪腿。

那条猪腿上,有一大片红疹子。那可不是什么传染病,而是普通的湿疹,很多猪身上都有,把皮给去了,还能卖,可屠夫竟然把整条猪腿都给扔了。

队里的同志很聪明,立马就把这条猪腿和分尸案中保存完整的人腿和人手联系在了一起,要知道,分尸案中的人腿和人手上,分别有五个瘊子和一大片烫伤疤痕。

屠夫看见队里的同志盯着垃圾桶里的猪腿看,也意识到了什么,转身就跑。

最后,屠夫被抓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嫁祸任某的行为供认不讳。

队里的同志去屠夫家里搜查的时候,还在灶台柜子下翻出了一桶药酒,药酒里还泡着六个眼球。

屠夫的心理已经扭曲了,他因卢某一家欠债不还,动了杀心,但他自己也说不清楚,为什么在杀了卢某一家四口后,会忽然把他们肢解剔肉,用于食用,更说不清,为什么会将吃不完的碎肉卖出去。

屠夫只告诉负责讯问的民警,他肢解尸体的时候,心里很爽;烹肉食用的时候,心里更爽;当他想到有更多的人,会跟他一起吃掉卢某一家四口的时候,心里最爽。

不知道屠夫是有洁癖,还是有强迫症,每次砍猪的时候,但凡在某些部位发现面积较大的疹子或者疤痕,都会直接丢掉,既不卖,自己也不吃,他认为,那样的肉,不够好吃,或者说,不能吃。这样一想,才知道案子中长了瘊子和疤痕的人腿、人手,是因为被他嫌弃了,才没有被剥皮剔肉。

那起案子,有些法学专家建议给屠夫做精神疾病鉴定,但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没给做。

对了,卢某一家一共欠屠夫一百块,换算到现在,最多也就相当于六七百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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