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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集宁关于受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信访举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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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中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和集宁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全面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为集宁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现将集宁区纪委监委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理信访举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在疫情防控期间,区属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存在以下行为:

1.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行为。

2.在亲戚朋友间、微信朋友圈、QQ群和其他社交平台及网络平台散布虚假防疫信息、防疫措施、防疫言论,诋毁歪曲区委、政府防疫政策等行为。

3.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违抗命令、临阵退缩、推诿扯皮等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

4.在区委、政府明令防疫措施后,拒不执行命令或执行命令随心所欲,打折扣、搞变通,导致群众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管辖区域内的疫情刻意隐瞒,欺骗上级,对干部群众报告的疫情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导致群众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形的。

5.在防疫物品采购方面存在吃请受贿;在防疫物资分配方面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在防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在生活物资采购方面存在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情形的。

6.在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商场、饭店、市场、企业、工地、车站、医院、学校 、药店、门诊、影院、网吧、文体活动中心、城区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场所主体责任单位、包联单位工作人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的情形。

7.疫情防控中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二、信访举报方式

来信来访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中心A3号楼1楼119室,邮编:012000;

集宁区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4—8188507;

网络举报:http://neimeng.12388.gov.cn;

微信公众号举报:关注“集宁区纪委监委”公众号,点击“我要举报”。

三、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二)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积极提供问题线索。集宁区纪委监委将对所反映问题从严从快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同时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中共集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集宁区监察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 END ·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集宁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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