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好还借款,没想到,当受害人拿到钱并在收条上签字后,对方趁受害人不备,竟然将钱和收条抢走。这是今年3月30日发生在龙海区的一幕。
事发第二天,抢钱的男子宋某被警方抓获。近日,龙海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对宋某提请诉讼。
据了解,宋某某,,龙海人。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1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用现金向被害人施某某交付货款为由,诱骗被害人施某某到其位于龙海家中。被害人施某某到场后,被告人宋某某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在桌上,告诉被害人施某某签完收条后将现金拿走,被害人施某某清点现金后签具收条,并将收条拿在手上。没想到,被告人宋某某竟然趁被害人施某某打电话之际,夺走被害人施某某手上的收条并拿回放在桌子上的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月31日,宋某某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刑事拘留,4月14日经龙海检察院批准逮捕。
龙海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4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导报记者 王龙祥 编辑 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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