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旧闻:
编辑同志:
我前夫不能生育,我和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了一名女婴。后来因感情破裂,我们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孩随前夫生活,我不承担抚养费用。不久,男方再婚。几年后,男方以养女的名义提出向我要抚养费。
是他的问题才需要收养孩子,养女现在已经6岁,见了我如同陌生人,本来也就是陌生人。请问:我可以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吗?
某某
某某同志:
你的养女才6岁,属于未成年人。你不能提出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同时还必须承担养女的部分抚养费。
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根据来信,你们是在婚内夫妻共同收养的女孩,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已与养女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形成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根据《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现在养女提出要你给付抚养费,你应当按当地生活水平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养女成年。
《民法典》了,适用法律应该不同,但原则显然不会变。
然而一个人,甘心情愿,抚养一个和自己既无血缘关系、也没有感情、而且多半得不到回馈的孩子,真的太难了。
所以——我其实向来都反对收养,当然也反对代孕。
大部分人接触到的收养,多半不过是听说邻居家收养了个小孩,或者自家上一代的亲戚被送养过。
确实是在生活中,遇到过许多离婚后不要养子女的。
本来嘛,中国人收养子女或者做人工助孕,往往都是男的不能生。
离了,女的去养这个孩子,不甘心不愿意——她以未育之身,还是有可能生一个自己的孩子的。
男的很多也不想养。自己的孩子还很多是丧偶式养育呢,何况是收养来的。
又尤其是,中国很多收养是“民间收养”,是不合法的,是没有登记过的,更是一盘乱账。
成年人一闹离婚,很长时间,但孩子随时都需要吃饭。
乔治·爱略特小说《织工马南传》:
里面有个始乱终弃的大少爷,后来结婚后久久没有小孩。
他打算去找牧师收养一个孩子,他老婆就阻止他:上帝自有安排。
生育这事儿亦是天意,没有就没有,我对收养、代孕,都不太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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