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多年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竟还是原户主。买家多次信访无果,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针对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的房屋登记……
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就有这起“付某诉河南某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房屋登记检察监督案”。
2007年,徐某承包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村项目部承建某拆迁安置小区的部分工程项目。竣工后,新村项目部将一处房屋转让给徐某以抵扣工人工资款。付某得知余某的亲戚徐某欲出售该房屋,便请付某父亲为其购买。
入住后,付某在交纳水电费时发现户主名字为余某,便多次催促徐某将户主名称变更为付某,并协助办理房产证,但一直没有结果。2017年12月,付某父亲在交纳办证费用后,从新村项目部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证书上的房屋权利人仍为余某,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18日。
2018年5月,付某向县法院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要求撤销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县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付某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付某撤回了起诉。同年11月,付某以其购买房屋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诈骗犯罪未立案,后付某多次信访无果。
2019年2月,付某再次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后并入该局)撤销原县房地产管理所为余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付某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付某向信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信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法院以申请人撤销后重新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申请的诉求仍有正当性。
为化解该起行政争议,检察机关调取涉案房屋登记档案和相关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对涉及该房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听取付某及其父亲、徐某、新村项目部相关人员的意见,了解购房、付款、登记经过,并赴上海向余某当面核实案情;走访该房屋所在地的政府、房屋登记机关,查明土地性质、房屋开发背景,分析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经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查明,某县原房地产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的依据不足,对于申请登记的材料也未能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随后,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促争议化解。听证会上,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当场表示将依法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付某当场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
听证会结束后,该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已对错误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注销,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2021年5月,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了回访,付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千里奔波为其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揪心事。(正义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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