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了这么多年的《教师法》终于迎来了再次修订,据10月21日教育部部长所作的介绍,《教师法》的修订草案已基本上完成。虽然这次的修订聚焦了很多老师们关心的问题,但老师们最为关注的教师工资“不低于”的原有表述是否有可能加以修改却没有提及。
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关于教师待遇的核心内容: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9年修正颁布的《教师法》仍保持了这个原有表述,没有作出任何改动。
2018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在这之后就是国务院所既定的要用三年时间实现“不低于”的目标,因而2020年年初从上至下开始了总动员与总部署,并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这个总目标任务。据教育部2021年年初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这个“不低于”的目标已在全国范围内总体上得到完成。
去年的教师工资“不低于”的目标还上了热搜榜,引发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其中的一个热议的焦点就是这个“不低于”目标中几次提到的表述都不一样,从平均工资水平到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众多网友以及不少专家都对这样的表述表达了自己不一样的解读。
实际上,工资、工资收入以及实际总收入之间确实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仅说工资收入,很多地方的教师工资收入可能会略高于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但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却还包括各种地区附加津贴、住房补贴或补充公积金、交通补贴、午餐补贴、各类奖金、一次性奖励工资等。
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并将教师的工资待遇用法律条文的规定与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进行比较,这是尊师重教的实际体现,但既然都已经提出了明确的“不低于”的目标,那就应该是指实际总收入上的“不低于”。这次教师法修订有可能会修改原有的教师工资“不低于”的表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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