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然而有些人利用移动支付特殊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转他人支付宝账号资金,侵犯他人财产权益。近期,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钟某盗窃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钟某退赔被害人丁某的经济损失78714元。
案情摘要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钟某在其女朋友被害人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丁某的手机支付宝账户向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转入2万元。
后又在被害人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丁某的建设银行卡绑定在该支付宝账号中,多次将被害人丁某建设银行卡上的钱转账到其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中及用于平时消费。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钟某从被害人丁某的建设银行卡上秘密转走和消费共计78714元。2021年2月1日,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潮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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