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曾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故意杀人案!已婚男子在与醉酒女子发生性关系后,女子要求男子离婚与其在一起,被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最后,男子将其杀害。来看看最后法院怎么判....
顾某,男,时年39岁,货运公司负责人。杨某,女,殁年22岁,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
2016年12月18日晚,顾某受朋友邀请参加饭局,饭局期间,顾某认识女子杨某。二人一见如故,相聊甚欢。饭局结束后,朋友提议前往KTV唱歌喝酒,众人应允。
顾某驾车与杨某一同前往KTV后,二人一起玩游戏并大量饮酒。杨某醉酒后,躺在顾某的大腿上休息。消费结束后,杨某提出让顾某送其回家,顾某同意。
二人来到杨某家中后,在酒精的作用下,杨某自愿与顾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6点许,顾某先行离开。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二人发展成为不当男女关系。
随着年龄的增长,杨某对顾某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每个月的生活费由原来的一万每个月增加至两万一个月,而且还要求顾某每周要在其住处留宿三天以上。尽管顾某已有家庭子女,但为了不让杨某吵闹,顾某勉强答应了。
2017年1月18日晚,杨某开始提出让顾某离婚,并与其结婚的要求。虽然,顾某也爱杨某,但是其从来没有想过离婚,所以杨某这一要求已经触碰了顾某的“底线“。当晚,二人自认识以来,发生了第一次争吵。
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杨某采取包括找到顾某妻子“摊牌”在内的各种手段,威胁顾某离婚。最后,杨某的行为不但没有达到想要的目的,反而让顾某下定决心与杨某分手,并将杨某的所有方式拉黑。
2017年6月7日,杨某通过朋友约顾某到其家中商议分手之事,并声称如果顾某不来“后果自负”。
当晚,顾某来到杨某住处后,杨某却只字不提分手,二人喝了不少酒后,还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杨某要求顾某不要将其拉黑,顾某同意并取消了拉黑。
不久后,杨某再次提出要求顾某离婚一事。二人为此激烈发生争吵,过程中,杨某拿出之前准备好的刀,扬言如果顾某不同意就将其杀害后自杀。二人打斗过程中,杨某将顾某的手臂刺伤。随后,顾某将刀抢了过来。此时,杨某仍然不断侮骂、威胁顾某。顾某一气之下,持刀连续捅了杨某胸口位置十二刀,致其当场死亡。
顾某冷静下来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赶到现场处置。(来源:青岛中院)
以案说法:
自古奸情出人命,果不其然!这又是一起血的教训,而且颇具警示意义!
综合整个案件的过程来看,杨某为了在与顾某的婚外情中,得到更多的“保障”,没有选择分手,而是不断给顾某施加压力,进行做出很多不理智的行为,这是本案的导火索。
从法律上来讲,杨某威胁并持刀伤人在先,存在过错,而顾某正是受到了杨某的刺激后而“激情杀人”的。
何谓激情杀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嫌疑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等情况下,处于难以抑制的冲动状态,此时,嫌疑人人的正常理智已经被削弱或是丧失,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激情杀人是一种爆发、冲动性的杀人行为。因此,激情杀人比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小,一般会酌情处罚。
但激人杀人也是故意杀人,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于被害人有过错,而且这种过错与嫌疑人的行为有必然因果关系的,可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这一结果发生的,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综合到本案而言,顾某因受到杨某的威胁与人身伤害(经鉴定为轻伤)后,失去理智进而故意杀人并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追责,但因被害人存在过错,且顾某有自首、认罪认罚且通过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事实再次证明,婚外情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既怕这种行为被公之于众,又怕“情人”哪天据此威胁,如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只能远离。
最后,希望通过本案,大家引以为戒,切勿因“一步错,步步错”!对于婚外情,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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