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连勇向死者乐乐(化名)的家属下跪道歉,告诉自己当时自己情绪失控、多次表示愿尽力赔偿,连勇的姐姐则在弟弟被带出法庭后,跪地向乐乐家属道歉。连勇致歉也许是有对乐乐之死的悔意,但更多的是害怕自己被判死刑,而连勇的姐姐对死者的家属有很大的歉意和愧疚,但也有想要保住弟弟的想法。
此前报道:连勇在一个胡同内找便宜的出租房时,遇上了几个放鞭炮玩的孩子,而其中一个孩子在奔跑时撞上了连勇,由于孩子头也不回地跑掉了,连勇的心底蹭的冒出了一股怒火,觉得十几岁大的孩子也敢欺负他,不把他当回事,必须要让孩子给自己道歉。然而连勇找到孩子,却是把孩子骗到了他即将到期的出租房内,连勇问孩子:“你是不是撞我了?你是不是应该跟我道歉?”可孩子哪还记得这事,也就如实说自己不记得了,结果却遭到了连勇的痛打,孩子也被吓着了,大哭大叫起来,连勇又拿起身边的一根跳绳,勒住了孩子的脖子……
这个孩子便是乐乐,其母是在40岁高龄生下了他,对这个孩子自然是相当呵护,乐乐的父亲则是经营着一家超市,一家人过得不错,但不成想乐乐却因为不小心撞到他人而遭此祸事,并且杀害乐乐的还是一名北大高材生。连勇来自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的一个村庄,是家里面最小的孩子,上面还有三个姐姐。而连勇自小也是受到家人的重视,并且连勇读书用功,成绩突出,在考取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完成本科学业后,又通过自学考试,拿到了北京大学法律本科学士学位。连勇无疑是家人的骄傲,并且连勇一直以来也很少让父母操心,亲戚们对他的评价都是:“是个好孩子,从小就老实。”谁也没有想到有朝一日,连勇竟成了杀人犯。信息来源:易旭律师
轻描淡写的一句“情绪失控”,背后毁掉的是一整个家庭。11岁的鲜活生命,父母家人滴血的心。祸从天降,痛失爱女,是为人父母最大的噩梦啊!凶手不值得被原谅,无论他有什么样的理由,对受害人和家庭造成的伤害都是无可挽回的!垃圾人,就是垃圾人。这和户籍地域无关,和大学生群体无关,和大学校园无关,和精神问题/情绪问题也无关。请不要再污名化上述的群体。更不要让“情绪问题”成为嫌疑人甩锅和脱罪的筹码。有多少人经历过比他还惨的境遇,他们在人生的至暗时刻,也没有挥刀砍向更弱者。
当时收到消息的时候,很多人都说是精神病。“国家对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又一次疏忽,家庭也是”对于当时的第一想法就是这样,后来询问清镇特警大队的朋友,朋友说人是他们抓的,不是精神病,小男孩还没送到医院就死了。孩子的爸爸最后说的话,已经是无奈之举了,好端端的一个幸福家庭,却被这么一个畜生给毁了,无冤无仇,无缘无故,就这么给毁了。
生活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尤其法律上的精神病涉及到凶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鉴定的程序必须严格。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有两个要点,一是精神病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二是行凶时必须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两者兼备时才不负刑事责任。在法律实践中,想装病并不是简单的事情,普通人没有专业知识和强有力的意志是不可能蒙骗过关的。
从一个正常人到被认定为法律上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有两个主要程序:一是医学鉴定,由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这种专业机构完成,出具一份鉴定意见;二是法庭判断,前者的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是否采纳由法官根据综合情况判断。另外就是行凶时必须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是必须是发病状态。法谚说:责任与能力同在,行凶时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情绪失控”并不是法律上的用语,不代表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药家鑫案是典型代表,虽然是激情杀人,但并不妨碍最后判处死刑。
最后说一下与法律无关的。情绪控制能力和学历没有关系,很多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却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性格暴躁,遇事冲动。一旦连续遭遇生活的不顺,情绪容易像火山爆发,失去理智,做出极端的行为。这个时候的人与野兽没有区别,把解决方案诉诸于暴力。因此,学会控制情绪,适当方式减轻压力,是一辈子的修行功课。
正常人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对不相干的人暴力相向的。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有一个对子,一个叫激情杀人,一个叫预谋杀人。因为数年前的药家鑫案,“激情杀人”这个词在大众心中是有印象的,相较于“预谋”来说,激情杀人通常量刑会轻一些,这是因为在激情杀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本无犯意,是一种“应激”出现的犯意,而“预谋”则是处心积虑的破坏社会法益,所以相较要重一些。但是在本案中,绝对够不上激情杀人。回到之前的前提,故意杀人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有外在诱因的。但在本案中,根本看不到犯罪嫌疑人的诱因在那里?这有别于激情杀人中的因为被害人刺激等情况的“应激”,而更像是一种肆意的发泄,这种情况的犯规嫌疑人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为恶劣,可以回旋的余地不大,死立执非常有可能(虽然轻刑主义是主流观点)。
从我在司法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这个人死刑的概率极大。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个北大大学生已经过了18岁了,已经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毫无疑问,这个大学生已经达到了判死刑的条件,不仅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十分巨大,甭管他有什么样的精神问题,情绪失控,这些都构不成他逃脱罪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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