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这几年里,不管是借过钱的债务人还是没有借钱但是和债务人有关联的受害者,他们没听都在遭受着“身份不明”的催债人员的恶意骚扰,要说他们是催债人员,但是却没有人能核实到他们的身份信息,要说他们不是催债人员的话,他们又拥有债务人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样的怪相一度造成整个互联网行业的混乱,甚至于还造成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的上升。
其实,一直以来,大家总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这些每天遭受到恶意骚扰的受害者到底欠不欠钱,至今也没有人能搞的清楚,要说他们是欠钱的话,综合他们在单一网贷平台多次借款被扣除的“砍头息”的综合足以“对抵”他们后期所欠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返还,返回部分折抵未偿还本金。
可是,虽然有《规定》相关条款存在,这也对于现在的互联网借贷案件有一个充分的规定性质的条款,但现在的P2P网贷平台来说无疑就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而现在的P2P网贷平台不仅仅拒绝返还债务人超36%以上无效债务,甚至于至今还对于超36%以上的无效债务以非法讨债的方式继续催缴,而这一行为非常符合我国对于“敲诈勒索”的定性。
而值得大家关注的是,综合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趋势,P2P网贷平台并不认同《规定》中的这一规定,他们通过利用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身份不明”的优势对于已经按照法定利率偿还完债务的债务人进行非法侵害,而最关键的是,不仅是债务人遭到这样的恶意骚扰,就连与债务无关的人同样遭受到恶意骚扰,从这一点看来,P2P网贷平台不仅仅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且还存在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实施犯罪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而P2P网贷平台利用其委外第三方“身份不明”的催债人员通过互联网电话对于债务人以及其亲属好友和与债务无关人员实施侵害行为,而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利用P2P网贷平台提供的债务人信息及个人隐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身份不明”的催债人员实施催债的过程中,不仅仅存在威胁恐吓,甚至于通过短信彩信的方式恶意侮辱诽谤债务人,甚至于还通过捏造事实对于债务人的名誉进行损坏。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这些“身份不明”的催债人员在实施催债的过程中对于债务人的亲属好友实施的威胁、侮辱、辱骂等恶意行为,造成了大量的与债务无关人员身心健康的严重伤害。
甚至于,他们还在催债的过程中利用其“身份不明”的特殊优势,肆意非法窃取债务人的个人隐私,而且通过非法窃取的个人隐私非法P图利用彩信散播淫秽图片,不仅仅侵害了债务人的名誉权,而且还是非常嚣张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的无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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