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7年6月9日,李先生与家人远赴西藏旅游。之后,李先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西藏某景区照片。公司发现李先生在休病假期间却在外旅游,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2017年8月7日,公司向李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李先生请病假一事并不真实,属无故旷工。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李先生无故连续旷工超过5天,公司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
检察官释法
病假系劳动者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或休养,由企业给予的医疗假期。病假期间,企业应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因素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本案中李先生擅自将病假挪作他用,在病假期间赴西藏旅游,不符合病假的正当用途,同时又享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病假工资待遇。李先生行为显然违反基本诚信义务,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阿荣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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