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二十年前,陈某带领全家人在村子里建立了养牛场,并为养殖场办理了相应手续,陈某本人也被当地妇女协会评为致富先进个人并颁发证书。
天有不测风云,陈某因突发身体疾病,被送进医院抢救治疗,被医院诊断为神志不清、存有语言功障碍与行动功能障碍。此时,当地村委会在无任何授权和依据的情况下,要求陈某的儿子与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字前,陈某的儿子也未取得陈某的书面或口头授意。也就是说,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双方都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协议签订后,养殖场的牛被人强行拉走,养殖设备等财产被随意损坏,导致养殖场损失惨重。陈某的家人对此非常气愤,急忙联系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谭深杰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律师认为,签订案涉协议时签订双方均不具备主体资格,属于重大明显违法行为,案涉协议应被确认无效。
于是,在律师的指导下,陈某以当地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多查询资料,多询问有经验的人,尤其是咨询律师,尽可能的将风险降到最低。
律师分析
律师提醒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协议签订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有权发布相应的征收文件,且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村委会、居委会、拆迁指挥小组等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临时机构并无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另外,第三人在未取得产权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书面或口头授权时处分该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符合重大明显违法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二、注意行政主体资格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实践中诉不到原有行政主体的情况时常发生,本质原因就是做出当时行政行为的主体已经被撤销了,此时被告应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三、协议签订后是否马上腾空房屋或搬迁
实践中,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在被拆迁人签字之后,通常会立刻启动强拆程序,且在强拆过程中,不仅未依法制作物品清单,也未对现场进行公证、录像,导致无法及时转移的财产被损毁,更有甚者,即便有拆迁方将被拆迁人的财产拉走,也未尽到合理保管义务,导致财产被偷或非法交易,这同样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明确协议的内容,保留协议原件
许多被拆迁人对政府极度信赖,认为政府不可能在协议中约定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但实践中多的是惨痛的例子,如拟签订的协议为空白协议,拆迁方方从不解释协议内容如何履行,协议原件是否交付,等到要履行协议时,才发现全无约定,到那时拆迁方则以自愿原则为由推脱责任,维权难度被大大增加。
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务必要明确内容,切忌空白协议,最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原件及复印件,为后续维权保留充足证据。
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可以把拆迁补偿协议类比于民事合同,只不过协议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但这并不妨碍约定违约责任,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
以上就是审查协议时需要注意的几项要点,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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