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9日晚12时左右,原告因摔伤致左肩疼痛、肿胀,到被告x县中心医院急诊科就诊,被告x县中心医院医生为原告拍X光片检查,医生考虑为肩关节脱位,给手法复位治疗,而后又让原告拍X光片,因效果不佳,让原告转院治疗。
当日原告到x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近端骨折及肩胛骨骨折,原告支出医疗费69273.03元。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6月11日原告到x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门诊治疗、检查、取药支出医疗费1592.68元。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原告到x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门诊治疗、检查、取药支出医疗费1156.90元。2019年1月8日原告起诉。
二、患方观点
2018年2月19日晚12时左右,我因摔伤致左肩疼痛、肿胀,到被告x县中心医院急诊科就诊,被告方医生为我拍X光片检查,医生告知关节脱位,然后行手法复位,没有告知我左肱骨近端骨折、肩胛骨骨折。在医生行手法复位过程中,我疼痛难忍,医生停止复位。随后又让我拍X光片。然后没有告诉我伤情,直接告诉我治不了,骨头没有发育好,让我转院治疗。
当晚我被送到x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骨折。出院后左肱骨不连,于2018年6月21日再次入住x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16天。现虽已出院仍需要康复治疗,我的损伤已构成伤残,造成精神损失。因被告x县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给我造成巨额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我方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医疗事故责任险,应由第二被告负责赔偿。
四、保险公司观点
本次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x县中心医院在我司投保有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EM201713050000000740,院方应当依法提供医务人员,执业证、资格证明等证件。并应当提供在该保单内在保人员的清单,查明该医生是否在该清单内,如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庭审意见
本起医疗争议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认为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同等程度因果关系不认可,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对该鉴定书的效力本院予以采纳,应按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同等程度作用范畴)确定赔偿数额。
医疗费96195.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营养费按30元计算34天共计1020元;误工费按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02.32元计算93天计9515.76元;鉴定费16050元;因原告住院、出院确需交通费用,原告现请求的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125521.34元。
因被告x县中心医院在保险公司为医务人员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首先赔偿给原告以上各项费用的50%。鉴定费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的其他损失,未提交相关证据,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解决。
六、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62760.6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