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建设工程,因为有一定的施工周期,工程价款都会被分为进度款和结算款,而且结算款往往占据了绝大部分。对施工的乙方来说,这部分结算款一般是要等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才能拿到钱,所以,竣工日期该怎么确定,对乙方来说是重中之重。因为它关乎到了甲方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和利息起算日期以及违约金数额、优先受偿权等诸多问题。
在实践中,因为竣工日期而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而有时候,甲方会在还没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把工程转移占有了,那乙方在碰到这类情况时,应该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呢?又该怎么合理维权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为例,对此进行探讨,以供广大工程人进行参考。
以转移占有之日为准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724号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给出了如下观点:
本案中,涉案工程虽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但已由甲方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一审法院以甲方公司占有使用涉案工程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及交付之日,并认定该日期为甲方公司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具体到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此可知,就普遍情况而言,司法实践中要是发生甲方未进行竣工验收,就直接把工程转移占有的情况,法院基本上都会认定,甲方转移占有案涉工程的那一天就是竣工日期。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认定甲方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还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
以实际验收之日为准
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给出了如下观点:
涉案工程虽然从2014年1月2日开始进行了部分实际使用,但在2014年4月28日才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依法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4年4月28日为竣工日期。
由此可知,由于每个案子的情况都各不一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法院并不会将甲方转移占有案涉工程之日认定为竣工日期。其实这也是从保护乙方权利的角度出发,因为假如甲方在转移占有案涉工程后,又过了很长时间才办理竣工结算。这样一来,假如还是把转移占有之日视作竣工日期,那说不定乙方的一些权利已经过了时效了。
举例来说,在2021年以前,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如果法院坚持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乙方又是在甲方转移占有之后,超过了六个月才决定起诉甲方,这样一来,他的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了时效,一旦失去优先受偿权,乙方的工程款将会失去最大的保障,就算赢得了诉讼,也未必能拿到钱。
因此,司法实践中,本着公平的原则,法院会在确认了具体的案情之后,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失,来确定一个确切的竣工日期。有时候就算甲方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占有使用案涉工程,法院还是会把最终办理竣工结算之日认定为竣工日期。
结语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关于竣工日期认定的纠纷并不少见,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司法裁判时也会有一些观点不同的结果。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之中,那就需要综合案件各类信息,全面审查合同、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等方面,再给出一个遵循法律且尽量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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