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11日,长春长青村东后水库,一位路过的行人发现水边好像有一些东西。好奇的行人走上去仔细查看,却发现这东西竟然是人类头骨!很显然这涉及到了一桩命案。心知不妙的行人赶紧拨打报警电话,没多久警方就赶到了现场。
东后水库并不是特别大,但想要在水中找寻一具遗骸也不是一时半会就能达成的事,直到第二天警方才一共在水库中找到了十一块尸体部位,很显然这不仅是一起命案,还是一起令人发指的杀人分尸案。
通过对尸块的检测,警方初步判断了死者身份应为14~16岁的年轻女性,身高大约在155cm左右,死前遭到过侵犯,甚至死后还可能被侮辱。
警方通过尸检获得的大致信息,在长春市内开始对失踪人员进行排查,很快就确定了死者的身份,为汽车厂第四子弟中学女学生任菲。任菲自9月9日以来,就再也没有出现过,警方通过搜寻任菲使用过的物品采集到了她的指纹,果然与水库尸体吻合。
确认了死者身份后警方却再次陷入僵局,由于不知晓第一犯罪现场,任菲的尸体又被严重破坏,根本无法通过这些线索划定凶手的范围。就在警方一筹莫展之际,5天后传来了一条非常有用的线索,有人举报说在疏通长纺十四栋宿舍一单元下水道内看到了类似人类面部的皮肉组织,很可能出自任菲身上。
这个下水管道很有意思,因为是专门为这栋居民楼5楼的居民所设,这一下子就将范围缩小到了住在5楼的5户人家中。通过对这5户人家逐个排查,警方发现在一户姓邵的居民邵云亮家厕所内发现了血迹。
邵云亮年龄已大,面对警方的询问很明显完全不知情,反而是他的儿子邵士民一看到警方就紧张不已,这让警方觉得他嫌疑非常大。警方仔细调查了邵士民的相关情况,发现他另外有一处独栋居室,很适合作为分尸现场。
在确定了邵士民具有极大的作案嫌疑后,警方立刻对其进行了正面询问,在2个小时后邵士民终于承受不住心理压力,承认了这一切。
那么邵士民究竟为何会对一位14岁的花季少女下如此毒手呢?他们是否有何旧怨?但根据对邵士民的审问得知,他不仅与任菲没有仇恨,之前甚至都还不认识,他之所以对任菲下手的原因只有一个,仅仅是心情不好!
如此荒唐的原因已经足够震惊到办案人员,但他们没想到的是,随着审问深入,竟然还牵扯出了另一桩命案,邵士民已不是第一次犯罪!
1985年,邵士民正值28岁,作为那个年代特别金贵的大学生,他在毕业后成为了长春电信局技术引进办公室职员,算是捧上了个“铁饭碗”。跟其他没有想要混日子的人不一样,邵士民有着相当强的上进心,因此在1985年5月初参加了电信局的英语考试。
考试成绩出来后很是不理想,邵士民没有反省是否自己复习不到位,而是莫名怪罪到了当地中学身上,认为是中学耽误了自己学习,因此在偶遇第一个女生陈蕊时,直接将其骗到家里进行侮辱并且分尸,尸体同样沉入湖底。
杀死陈蕊后不仅没有让邵士民感到愧疚,反而在一年后,也就是1986年9月,仅仅因妻子考上了研究生而自己成绩不理想,便再次心理抑郁,在路上偶遇女学生任菲后,设计骗任菲帮自己的忙将其骗到家中,然后实施罪行。
在侵犯任菲后邵士民将其杀害、分尸,大块的尸块被他丢弃在水库旁,
较小的碎肉则被他带到父亲家中,在父亲家里冲入下水道,以此洗清跟自己的关系。
这样的原因是所有人万万无法想到,也万万无法接受的,仅仅因为自己考试受挫,以及对其他人取得好成绩的不服气,竟然将不满发泄到无辜的女学生身上,这种行为着实令人痛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杀人过程中,如果杀害多条性命,或者产生分尸等残酷手段,则被视为是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行为,很显然邵士民杀害两名无辜少女,并将其分尸、抛尸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需要按最高规格量刑。
同时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如果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会根据具体程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我国刑法进行量刑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多重法律,根据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会以各个罪行中刑法最重的作为执行刑法,其余较轻的罪行则被吸收。邵士民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根据刑法轻重选择,他将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进行量刑,死刑将是他唯一的结局。
虽然邵士民获得了应有的惩罚,但死去的陈蕊与任菲却不会再醒来,在这里我想要再一次向各位,尤其是女性朋友们强调不要轻易听信陌生人的话语,独自去到一些偏僻的、不熟悉的地方,,一定要注重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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