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事主背负巨额债务二十多年,终在有生之年了结
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 通讯员深司宣报道 “没有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指导和帮助,我就无法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不可能在有生之年了结债务。”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了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当事人张某激动地说。张某已是76岁老人,因二十多年前签订了一份较大数额担保合同背负巨额债务,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基本丧失清偿能力。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自3月1日正式挂牌以来,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咨询服务,引导咨询人正确理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各项规定和精神,指导债务人依法申请个人破产,并协同推进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办结。
3月5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组首次接待了张某个人破产相关咨询。据了解,张某76岁,身体状况较差、不会操作电子产品及信息平台,因二十多年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公司贷款签订了一份较大数额担保合同背负巨额债务,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基本丧失清偿能力。
工作组初步了解张某基本情况后,立即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跟进和指导张某申请个人破产。张某顺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材料。
7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之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组开展管理人面谈、债务人面谈等各项工作,多次会同管理人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协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理人依法推进案件和解各项工作。在各方努力下,张某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形成有关民事裁定书指出,经审查,该案和解程序规范完整,和解过程公开透明,和解协议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至此,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办结。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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