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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336篇原创文章
作者:悦悦说险
昨天接到一个客户的咨询,关于年金险现金价值和身故金的问题:
被保人有一份年金保险,当他70岁不幸身故时按照保单约定身故金为0,但保单现金价值有90万元,想问一下受益人能否主张取出现金价值?
一、三方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需要先明确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自的权利。
1、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要约,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的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来看,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任意解除合同权利、返还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等权利。
二、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谁?
根据保险原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储蓄,是投保人的财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前期超收的保险费,具有储蓄性质。
从法律上来看,现金价值是一种债权,只有在退保或者保险合同解除而且投保人已缴纳两年以上保费时才会产生,因此在前述条件成就前,投保人对现金价值享有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是一种可以在将来实现其权利的期盼,而不是可以立即享有的权利。
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两种情形下需要返还:
1、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终止。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因法律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还能退保吗?
作为一份年金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就是被保人身故的情况下,这份保单的所有权利就和投保人没有任何关系了,包括对现金价值的权利。
这时候保单的现金价值转化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也就是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身故赔偿责任。
而根据保单的约定,70岁被保人的身故,保险公司赔付的身故金为0,所以受益人不能在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也就是被保人身故的情况下,主张取出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这时候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经转化为保险金了。
也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取得现金价值,受益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取得现金价值,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得再解除合同取得现金价值,而受益人可以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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