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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高校学费住宿费收企业所得税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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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营利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取企业所得税没有法律依据

【重点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11月5日,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某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普通本科院校(以下简称长沙某学院)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对该校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为期半年多的检查。2021年5月7日长沙市税务第三稽查局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向长沙某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征缴收入企业所得税与滞纳金共计351091255.55元。

长沙市税务局对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开出3.5亿元天价企业所得税

长沙市税务局认为长沙某学院学费、住宿费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也未进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且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无论是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长沙某学院取得的学费收入都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入,应并入学院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办学校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学费收入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而长沙某学院的学费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也未进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长沙市税务局还向本市其它几所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开征不等金额的企业所得税。

教育部回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等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司回复的函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等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一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应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二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享受税收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三是严格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管理。

湖南省教育厅回函也表示,与我省其他民办普通本科学校一样,长沙某学院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相关要求,湖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长沙某学院在分类登记完成前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可见,依照前述规定,长沙某学院应与公办学校具备同等法律地位。

法律专家团意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为免税收入

关于“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长沙某学院在学生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入上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五位专家经认真讨论给出了意见:(一)长沙某学院依法应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二)长沙某学院的学生学历教育学费收入属于法定不征税范围。(三)即便认为长沙某学院的学生学历教育学费收入不属法定不征税范围,其性质也认定为免税收入。(四)长沙市税务局做出征税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完整全面。其适用法律不全面,未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也未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五)民办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地位重要、作用突出,突击性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和不良社会后果。

教育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国家民族的未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强调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来看待教育优先发展和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针对在国家财政极少直接投入民办学校的情况,我国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支持民间资金发展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并实施了大量的各类优惠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长沙市税务局向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高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取企业所得税这一行为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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