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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333篇原创文章
作者:悦悦说险
据澎湃新闻报道:2002年8月,吴先生从家外出没留意到,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旁玩耍,不慎轧到。后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根据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及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与法无悖,法院予以予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又是一个人间惨剧,仅仅只有两岁的小吴就这样没了,而吴先生的家庭也破碎了,吴先生夫妇后半生终究要生活在悲痛之中。
作为一个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我关注的是保险应该赔付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首先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赔是不合理的。
因为根据最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
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并没有说明针对机动车主给家庭成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属于免责范围。
但是在老版本的机动车三者险中,车主给家庭成员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都是属于免责范围之内。
这个免责在最新的机动车三者险条款中,已经删除了针对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免责。
但在此案中,吴先生是否是故意造成的,这应该由公安机关调查。
如果公安机关调查出是吴先生故意造成的,那不但会涉及到骗保问题,还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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