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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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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近日,西峡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亮等7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亮组织被告人王某六、樊某山、王某磊、王某斌、袁某攀、赵某庆共同到西峡县阳城镇一山洞附近使用电锤、钢锨等工具连续三天夜晚在同一处山洞内挖掘恐龙蛋化石。2月1日20时许,王某亮等7名被告人在作案时被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恐龙蛋化石6枚,及相关犯罪工具。经鉴定:七人盗掘出完整的恐龙蛋化石4枚,不完整的恐龙蛋化石2枚。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恐龙蛋化石是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它和文物一样受国家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被告人王某亮等七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盗掘恐龙蛋化石,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故判决被告人王某亮等七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处罚金5000元至6000元不等,并依法予以没收相关作案工具。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的审理促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保护国家文物的意识,推动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加强对国家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力度,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亦设置了警示牌标语。该案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被《今日说法》栏目特别节目《公平正义新时代》报道,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2► 王某杰等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杰与金某锋、郭某成、杨某升协商后,一起到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与孔沟村交叉口附近河里使用电打鱼机电进行捕鱼,共捕获两斤多重鱼类。案发后,西峡县公安局扣押打鱼用的两台电打鱼机。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杰、金某锋、郭某成、杨某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王某杰等四被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依法予以没收相关作案工具。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杰等四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非法捕捞行为,对引导沿岸渔民群众树立合理合法的捕捞意识,维护水资源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 杜某生非法狩猎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杜某生购买24个钢丝铁夹,在西峡县双龙镇宝玉河村狩猎野生动物,共捕获5头野猪、2只六只眼(麂子)、1只獾子。捕猎的上述动物,部分自己食用,部分出售后获利约1600元。2021年1月27日,西峡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杜某生家中存放有野生动物,并在其家中查获出弹簧式猎铺夹,被告人杜某生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二、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杜某生对国家的野生动物生态资源造成民事侵权,侵犯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人杜某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在河南省西峡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300元,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依法予以没收相关作案工具。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从SARS病毒到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再次以生动的案例警醒人类需敬畏自然,不能打破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食用野味暗藏健康风险,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吹响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革除贪食野味陋习的新号角,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4► 秦某德与西峡县丁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0日,原告秦某德与被告西峡县丁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签订《某村集体责任山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某村委会将权属集体责任山牛心垛小寨子山坡承包给秦某德经营管护,承包时间70年。2018年9月29日,秦某德收到林业局发放的管护款6872.8元。2019年11月23日,被告认为2010年10月与秦某德签署的协议未经村为集体讨论,程序违法,应为无效,国家补偿的公益林补偿款应归村集体所有。2019年度秦某德承包的林地天然商品林管护费4950元由该村委会以其他群众个人名义领取。后双方就合同效力及补助款项归属形成争议,原告要求双方签订的《某村集体责任山承包合同书》为有效合同,并继续履行;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截留的2019年度国家公益林补偿款4950元。

二、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可相应延长。原、被告双方2010年10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天然商品林管护费发放对象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由行政机关林业部门予以确定处理。故判决原告秦某德与被告西峡县丁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的《某村集体责任山承包合同书》为有效合同,继续履行;驳回原告秦某德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对于稳定农业承包经营活动起到良好的典范作用,有利于调动土地承包人从事承包经营的积极性、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相关承包人释明提醒,国家对农林牧渔业等相关的补贴政策,及发放对象应由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认定,作为承包人亦应积极关注了解相关国家补贴政策,合理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

案例5► 西峡县某大鲵养殖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初,因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四公司)组织施工的高速公路产生噪声污染,导致西峡县某大鲵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鲵养殖公司)的养殖的大鲵出现躁动越池、食量减少、死亡等现象。后原告大鲵养殖公司根据其所养殖的大鲵遭受的损害程度、产生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多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铁四局四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结合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认定,施工方中铁四局四公司进行标段桩基爆破等施工作业产生巨大噪音及冲击波,是造成养殖基地大鲵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故根据原告遭受的损害及提起的诉求情况,两次共判决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大鲵养殖公司各项经济损失金额300余万元。相关裁判文书均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大鲵是珍贵野生动物,1982年西峡县被批准成立大鲵自然保护区,西峡大鲵作为南阳特色,应予以大力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判决施工方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养殖公司合法权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南阳生态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案例6► 郑州某铁路路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淅川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州某铁路路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中标被告淅川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淅川自然局)挂牌出让的淅川县毛堂乡玄武岩矿采矿权,并由被告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五年自2013–1至2018–1,原告在该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向被告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2017年12月被告对采矿权延续事项进行了公示,未向原告颁发延续许可证。2018年3月13日淅川县矿产资源管理站向魏新光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采矿行为。2018年8月16日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其颁发许可证号纸质采矿许可证,后被告决定不再予以完善办理郑州某公司已申请的玄武岩矿采矿权延续事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2018年12月6日,西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淅川自然局对原告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未作决定的行为违法;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被告递交书面国家赔偿申请书,被告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2019年8月6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079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告并通知原告对其申请采矿权延续事项不再予以完善办理的行政行为,原告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告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是本案原告而是魏新光,且原告知道该通知后没有就该通知书没有主张权利,故原告以被告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造成其采矿损失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未作决定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对采矿权延续事项不再予以办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郑州某公司的赔偿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的审理,向社会释法说明,矿产资源是国家财产,必须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原告没有提供延续办证之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不能够证明采矿权期限届满之后,仍然具备继续开采的条件,原告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就不具备合法开采的条件,故要求赔偿延续办理采矿权证期间的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的处理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注重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西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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