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林木数量和林木价值如何计算?
一、关于盗伐和滥伐林木数量计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在滥伐林木案件中要特别关注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这有时候会关系到案件的性质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盗伐和滥伐林木数量要以立木蓄积计算而不是原木材积。
二、林木价值计算问题
案件中林木价值是按照原木材积计算而不是按照活立木蓄积量计算。林木价值计算方法是按照立木蓄积量乘以出材率乘以立方米原木价格获得。
因此,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林木数量是按照立木蓄积量计算,林木价值是按照原木材积计算;在滥伐林木案件中蓄积量计算中要重点关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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