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四川某县一名六旬男子郭某利用教养关系,对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何某实施奸淫七次,获刑七年十个月。
该判决书显示,审判方认为,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系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幼女、奸淫七次、教养关系、自首,一系列关键词刺痛公众神经。如往常一样,自首情节与量刑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公众有争议,专业人士也有不同看法。有律师认为,比起往常的一些判决,上述法院的判决看似合理。也有律师表示,本案量刑畸轻,“似没有认定‘情节恶劣’”。
利用教养关系数次奸淫
从法院的判决书(2021)川1525刑初8号来看,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熟人作案,案发地点多在双方家中。
经法院查明,2020年8月至10月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在家中卧室和洗澡间内,何某家中客厅内、三轮车上,采用将何某抱来骑坐在自己腿上,以顶擦何某性器官的方式对其实施奸淫七次。2020年10月14日,被害人何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检查,经初步诊断为外阴溃疡、疱疹,该主治医生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天,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0月19日,经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何某系患幼女型外阴阴道炎。
法院另查明,郭某的家属赔偿了何某二万四千元。法院认定,郭某利用教养关系,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多次实施奸淫,应对其从重处罚。郭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中国新闻周刊 图陈振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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