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网络爆料称,湖南湘潭县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某小区一户居民一家4口惨遭杀害,其中有3个大人1个小孩,传闻称被害者有一对老年夫妻,还有一名几岁的孩童,惨案发生后,该小区居民议论纷纷,对案情进行着各种猜测,因此,各种传闻层出不穷。目前,此案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证实,凶手是被害者家庭的未来女婿,现在被当地警方控制,具体案情细节,警方还未公布,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据知情者透露,案件发生在9月23日晚上,事发地点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龙畅城市广场小区,4名被害者系一家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抓了,是这家人的准女婿,至于女婿为什么要杀岳父母一家,坊间说法很多,不过比较靠谱的说法,与女方退婚有关。
看了很多人说,凶手丧心病狂,凶手不应该杀人全家。罪不及妻儿。我之前回答一个抑郁症在飞机上自杀的提问,很多人说那个抑郁症自杀影响到他人了,很讨厌。我说,那个抑郁症患者非常善良,至少没有拖几个垫背的。然后很多人骂我。说我对善良的要求太低了。看,这就来了。一个人一旦不想活了。如果心中充满怨恨,大概率是会拉无辜之人垫背。这是很正常的事。毕竟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杀一个人是死刑,杀4个人,你法院还能判他枪毙40分钟?所以,当一个人怀揣着必死之心的时候,这个时候再谈什么罪不及妻儿,就迂腐了。还有人说,出轨而已,至于要杀人吗?这样说的人,就太小看了男性对女性的占有欲了。
按已知信息来看,男方是装修工人,出了20万材料款给(他以为的)老丈人家装修。现在装修的人工费往往高过材料费。所以男方经济损失其实是40-50万。同时,男方已经年过四十,家里其他亲属都因为种种意外逝世,只有其父因为盼他结婚还强撑着没咽气。所以他基本是了无牵挂,遇见这种事,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实在是太正常了。
同时男方在花完钱之后,这个女的又处了一个。花了那么多钱,女的又找了别人,男人激动愤怒那是人之常情,但是现在对于骗彩礼除了在道德上的谴责,好像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惩罚,这让很多无情之人肆无忌惮,
骗婚的事件比大家想象的更多,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诈骗,也就是刑事犯罪,但被包装在婚恋名义下就变成了民事纠纷。遇到懦弱的老实人直接白发一笔横财,遇到敢打官司的也只是退钱了事,而且考虑到具体执行情况,能拿回来多少还是未知之数。总之,无论如何,男性遇到这种情况就是必亏。而对女方来说,这却是一笔稳赚不赔的风投,唯一的风险在于男性会不会匹夫一怒。所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由于女方不会受到应得的惩罚,男性唯一的出路就是抬高风险,形成恐怖平衡。
不但这件事如此,两性方面的其它问题都是一样的道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肆无忌惮往往是因为没有受到惩罚。杨某人攻击男性非但没有付出足够的代价,反而得到了原本得不到的财富和名气,所以别的女选手也有样学样,开始攻击男性。舔狗花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去讨好“女神”,然后被弃之如敝履,自怜自艾,甚至连出口恶气的想法都没有,所以别的“女神”也有样学样,刻意摧毁男性自尊,试图空手套白狗。
对于凶手来说,这叫复仇,复仇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把自己摆放在受害者的位置,在心中,把自己即将要做的事,转变成正义的,无可撼动的。至少是无错的。否则,灭门这种事,怎么可能做得出来。我看到有朋友说,他是把屠刀举向更弱者,这我是不赞成的。至少从他的这个角度,他杀掉的强者一家,请注意,他这时候是在反抗压迫。对方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作为某一个个人,
罪不及妻儿,只能是在法治框架内。而法治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如果凶手连法治都突破了。你和他谈道德,不是迂腐不堪吗?杀人肯定是要受到惩罚,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即便是精神病人杀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也要剥夺自由,强制治疗。对于这件事情,需要注意的是,被骗彩礼,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报复吗?当然不可以。不然,这种事情还不遍地开花,鸡飞狗跳啊。有的人说,是法律处罚的太松了,应该设置的严格点。那怎样算严格?严格有两种,一种是加大惩罚强度,比如调高量刑幅度;另一种是降低入罪门槛,扩大打击面。我们国家对于骗彩礼的事情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有、但是不严重,基本就是归还就可以了,一不会判刑,二不会多赔钱。
这件事情的后果,活下来的孩子,是更惨的。(是他发现家里打不开,才发现家里人都被杀了)无母无爷奶,一夜之间经生死。本来孩子眼中完整的家,一时间支离破碎。而这其中我觉得最可怕的是,孩子未来要面对的那些可能存在的恶意。
你可能无法想象,如果还有一些熊孩子欺负他们,他们要怎么办。如果有一些不明事理的人,没事就嘲笑他们,他们又该怎么办。而且现在还小,可能他们根本都不知道发生这些是因为什么,可能只是明白,一切都走了,永远都不会回来了。也可能仇恨会存在孩子心里,成为永远的烙印。而且他们未来可能承受的那些伤害,远不止眼前这些。
之前听朋友讲过一个故事,说在他们村里,有个孩子因为爸爸常年在外,村里疯言疯语就不断,他妈妈常年抬不起头,学校就在村子外不远,所以这些话也被不知道那些孩子知道,从那以后他在学校就常年被欺负。但是他相对懦弱,一直就这样,从来都没反抗过。后来早早就不读书了,至于未来去哪里,无从知晓。
听说本来学习还不错,只是后来再无学习事·····但是至少那个孩子还有妈妈,而他们·····不过希望恶意还是少的,毕竟生者真的无辜。也期望村里可以有一些相应的照顾吧。如需要我定献上我绵薄之力,尽量多给孩子一些希望吧。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的孩子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或者其他兄姐的,可以由其作为监护人。如果说没有,但是有其他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再或者,都没有,那可怜的孩子只能由社会福利院供养了。本案可能最让人心疼的,就是个在世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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